宪法学

余延池

目录

  • 1 导论
    • 1.1 教学课件
      • 1.1.1 学习目的
      • 1.1.2 莲池法音
        • 1.1.2.1 宪法学内容体系之解读
    • 1.2 案例研习
      • 1.2.1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 1.3 视频资源
    • 1.4 拓展阅读
  • 2 基本理论
    • 2.1 教学课件
      • 2.1.1 学习目的与重难点
      • 2.1.2 莲池法音
        • 2.1.2.1 基本理论概述
        • 2.1.2.2 宪法的含义
        • 2.1.2.3 宪法的特征
        • 2.1.2.4 宪法的分类
        • 2.1.2.5 宪法的渊源
        • 2.1.2.6 宪法的效力
        • 2.1.2.7 外国宪法史
        • 2.1.2.8 中国宪法史
        • 2.1.2.9 宪法的指导思想
        • 2.1.2.10 宪法的基本原则
        • 2.1.2.11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 2.1.2.12 宪法制定
        • 2.1.2.13 宪法解释
        • 2.1.2.14 宪法修改
        • 2.1.2.15 宪法实施
        • 2.1.2.16 宪法监督
    • 2.2 案例研习
      • 2.2.1 法国《结社契约法修正案》违宪案
      • 2.2.2 美国布什诉戈尔总统选举纠纷案
      • 2.2.3 美国益和诉霍普金斯案
      • 2.2.4 中国王勇等诉粗粮王红光店案
      • 2.2.5 英国丘吉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却败选下台事件
      • 2.2.6 拿破仑和希特勒运用全民公决实现独裁事件
      • 2.2.7 美国诉尼克松滥用职权破坏分权案
      • 2.2.8 英国通过有限暴力与妥协达成《自由大宪章》事件
      • 2.2.9 法国《车辆搜查法》违宪案
      • 2.2.10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2.2.11 韩国《新行政首都特别法》违宪案
      • 2.2.12 中国洛阳种子合同纠纷涉及地方法律与上位法冲突案
      • 2.2.13 中国北大5学者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事例
    • 2.3 单元测验
    • 2.4 视频资源
    • 2.5 拓展阅读
      • 2.5.1 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法也是母法
  • 3 基本制度
    • 3.1 教学课件
      • 3.1.1 学习目的和重难点
      • 3.1.2 莲池法音
        • 3.1.2.1 本章内容之逻辑结构
        • 3.1.2.2 国家性质
        • 3.1.2.3 经济制度
        • 3.1.2.4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 3.1.2.5 选举制度
        • 3.1.2.6 政党制度
        • 3.1.2.7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 3.1.2.8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3.1.2.9 特别行政区制度
        • 3.1.2.10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3.1.2.11 文化制度
        • 3.1.2.12 社会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
    • 3.2 案例研习
      • 3.2.1 德国重组西南各邦违宪案
      • 3.2.2 中共中央决策文化体制改革征询各民主党派意见事例
      • 3.2.3 中国梁漱溟被轰下政协主席台事件
      • 3.2.4 中国傅庚辰所提“老文艺家生活补贴问题”政协提案办理事例
      • 3.2.5 德国社会帝国党因违反宪法制度被取缔案
      • 3.2.6 德国政党选举费用补助抵触平等原则违宪案
      • 3.2.7 中国王春立等16名员工诉北京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 3.3 单元测验
    • 3.4 视频资源
    • 3.5 拓展阅读
  • 4 基本权利
    • 4.1 教学课件
      • 4.1.1 学习要求和重难点
      • 4.1.2 莲池法音
        • 4.1.2.1 一般原理
          • 4.1.2.1.1 公民
          • 4.1.2.1.2 人权
          • 4.1.2.1.3 权利
          • 4.1.2.1.4 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类型
          • 4.1.2.1.5 基本权利的主体
          • 4.1.2.1.6 基本权利的效力
          • 4.1.2.1.7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 4.1.2.2 公民的基本权利
          • 4.1.2.2.1 平等权
          • 4.1.2.2.2 政治权利
          • 4.1.2.2.3 宗教信仰自由
          • 4.1.2.2.4 人身自由
          • 4.1.2.2.5 社会经济权利
          • 4.1.2.2.6 文化教育权利
          • 4.1.2.2.7 监督权与请求权
          • 4.1.2.2.8 特定主体的权利
        • 4.1.2.3 公民的基本义务
          • 4.1.2.3.1 基本义务概述
          • 4.1.2.3.2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 4.2 案例研习
      • 4.2.1 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教育权平等权案
      • 4.2.2 美国贝基入学逆向歧视案
      • 4.2.3 美国罗伊诉韦徳胎儿生命权案
      • 4.2.4 中国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
      • 4.2.5 美国米兰达正当程序权利被侵犯案
      • 4.2.6 中国“黑监狱”安元鼎非法关押上访人案
      • 4.2.7 美国辛普森杀妻因程序不当证据可疑被判无罪案
      • 4.2.8 中国李久明被刑讯逼供案
      • 4.2.9 中国深圳将卖淫女公幵示众侮辱人格尊严案
      • 4.2.10 中国延安警察非法侵入住宅查获夫妻看黄碟案
      • 4.2.11 美国强迫向国旗敬礼被判违反信仰自由案
      • 4.2.12 ​  美国焚烧国旗被判定属于宪法表达自由权案
      • 4.2.13 美国《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新闻自由案
      • 4.2.14 ​  中国几起跨省抓捕打击言论出版自由案
      • 4.2.15 中国重庆“最牛钉子户”房屋拆迁案
      • 4.2.16 美国宾夕法尼亚煤业公司诉马洪财产征收案
      • 4.2.17 中国私塾“孟母堂”被叫停案
      • 4.2.18 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 4.2.19 中国“工伤概不负责”合同因侵害劳动者权益无效案
      • 4.2.20 南非Grootboom经济和社会权利案
      • 4.2.21 中国《秋菊打官司》引起的权利冲突案
    • 4.3 单元测验
    • 4.4 视频资源
    • 4.5 拓展阅读
  • 5 国家机构
    • 5.1 教学课件
      • 5.1.1 学习要求和重难点
      • 5.1.2 莲池法音
        • 5.1.2.1 前言
        • 5.1.2.2 国家机构概述
        • 5.1.2.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5.1.2.4 国家主席
        • 5.1.2.5 国务院
        • 5.1.2.6 中央军事委员会
        • 5.1.2.7 监察委员会
        • 5.1.2.8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 5.1.2.9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5.2 案例研习
      • 5.2.1 中国控制非典流行涉及国家紧急状态运用事件
      • 5.2.2 菲律宾马科斯总统宣布戒严令进而实行独裁事件
      • 5.2.3 中国湖南“二选市长”违反宪法与法律规定事件
      • 5.2.4 中国多地突破法律进行乡镇长直选改革事件
      • 5.2.5 中国天津部分选民罢免人大代表案
      • 5.2.6 中国郑州人大常委会否决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事例
      • 5.2.7 中国河南省潢川县人大常委会否决拘捕人大代表事件
    • 5.3 单元测验
    • 5.4 视频资源
    • 5.5 拓展阅读
  • 6 期末自测和黄师期中期末真题
    • 6.1 期末自测
      • 6.1.1 期末自测题一
      • 6.1.2 期末自测题二
    • 6.2 黄师期中真题
      • 6.2.1 2022年4月期中真题
    • 6.3 黄师期末真题
      • 6.3.1 2022年6月期末真题
  • 7 期末复习
    • 7.1 教材内容的回顾
    • 7.2 期末复习和期末考试的说明
    • 7.3 试卷讲解
    • 7.4 2022年6月宪法学复习
  • 8 学习资料
    • 8.1 法条
      • 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 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8.2 重点整理
  • 9 电子教材
    • 9.1 宪法学马工程教材第二版
  • 10 教学日历
    • 10.1 2024年秋季教学日历(2024级)
  • 11 课程大纲
    • 11.1 宪法学课程大纲
  • 12 课件自学
    • 12.1 基本制度
    • 12.2 基本权利
    • 12.3 国家机构
重点整理


《宪法学》重点整理


马工程 2011 年 11 月第 1 版 

目录

《宪法学》重点整理1

导论2

第一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2

第二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3

第三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4

第四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6

第一宪法学基本原理6

第一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6

第二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7

第三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8

第四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10

第二宪法的历史发展11

第一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1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12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4

第三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7

第一 宪法指导思想17

第二 宪法基本原则18

第四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19

第一 国家性质19

第二 国家形式20

第三 国家标志22

第五国家基本制度23

第一 经济制度24

第二 政治制度26

第三 文化制度31

第四 社会制度33

第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4

第一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34

第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38

第三 公民的基本义务43

第七国家机构45

第一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45

第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7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49

第四 国务院50

第五 中央军事委员会51

第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3

第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55

第八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56

第九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59

第八宪法实施的监督60

第一 宪法实施60

第二 宪法监督61

第三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62

 

 

导论

 

1.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 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1. 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2. 宪法学除了阐明宪法本身的一般原理即宪法的概念、产生发展和基本原则等 意外,还着重研究和论述宪法的具体规范及宪法规范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

 

二、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1.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研究宪法学的根本方法。

2. 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是指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观察和分析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3. 历史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是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4. 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按照特定的指标系统将客观事物加以比较,以求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作出正确评价的方法。

5. 规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是通过对宪法文本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目的等进行分析并确定其内涵的方法。

6.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

 

三、 宪法学的体系和结构安排

 

略。

 

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 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1. 近代宪法是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

2.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宪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3. 英国:20 世纪前,英国宪法学的主流观点是戴雪的宪法学理论《宪法研究导论》,提出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其中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最为


核心的理论基石。新变化:政府要依据法律进行活动,发生争议时由司法机关裁判;法治原则涉及一个思想体系,包括政府应拥有什么权力、以及国家采取行动是应遵循哪些程序。探究法治原则的特点及法治原则与议会主权原则的关系是现代英国宪法学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

4. 德国:德国宪法学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法学古典理论的特色。盖尔伯、拉班德的宪法学理论奠定了德国古典宪法学的基础。拉班德完成了实证主义宪法学体系的建构。

5. 美国:美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开放性的时代特点。以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系统提出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进入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美国宪法学一方面继续保持自由主义宪法理论的传统,另一方面在宪法判例中集中体现了法经济学的影响。《联邦党人文集》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判决判断法律是否违宪。

6. 法国:让·博丹首次提出了国家主权学说,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和法治学说,伏尔泰和拉法耶特等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7. 日本:以美浓部达吉、佐佐木惣一为代表的“立宪学派”和以穗积八束、上  杉慎吉为代表的“国家宪法学形成了日本宪法学的主流。

 

二、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 近代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及发展: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

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学说开始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成果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宪法问题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焦点。

2. 新中国宪法学的创立与发展:略。

 

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一、 宪法学的分类

 

1. 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政治上,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着重关注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地方自治、人权保障等资产阶级革命目标在宪法中的


规定以及在政治体制上的落实。经济上,近代宪法学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避免对社会经济生活过多干预。公民权利上,近代宪法学强调保障与自由放任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精神自由和人生自由。以 1918 年苏俄宪法和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标志,近代宪法学开始向现代宪法学转变。在宪法理论中引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  主张国家应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等。

2. 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实质宪法学,重视规范与现实相互协调的条件, 主张既要考虑规范的价值,也要考虑现实生活本身的价值。形式宪法学往往把规范和现实分离出来,片面强调规范本身的价值,满足于对规范价值解释的精确性和逻辑严密性,而忽视宪法现实存在的意义与实体价值。

3.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建立并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他深刻揭示了宪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揭示了宪法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宪法学不承认经济基础对宪法的决定作用和宪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的永恒性和普世性,局限于阐述宪法的表现形式;主张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资产阶级宪法学虽然建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体系,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二、 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1. 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2. 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3. 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宪法学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首先要考虑如何通过解释方法的科学运用使其具有合理的含义。宪法学主要集中于对现实中发生的案例与事例作出分析,强调用案例与事例的解决来检验宪法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 为什么要学习宪法学

 

1. 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 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

3. 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学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号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

4. 有助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 怎样学习宪法学

 

1. 注重掌握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基本原理。

2. 注重掌握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3. 深入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4. 注重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1.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 宪法的概念

 

1. 宪法词源的演变:略。

2. 宪法的特征:

1)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2)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


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二、 宪法的本质

 

1.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3. 综上所述,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 宪法的分类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既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现


代宪法是指 20 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

6. 其他:长宪法和短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至上性宪法和非至上性宪法、意识形态上的纲领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宪法、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

 

二、 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1. 宪法典: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2. 宪法性法律: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析的法律规范之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的宪法相关法类似于“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 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5.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所作的解释。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6.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一、 宪法的制定

 

1.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2.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3.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制宪机关不是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4. 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二、 宪法的解释

 

1.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2) 普通法院解释制。

3)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3. 宪法解释的种类:

1)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

2)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合宪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宪法。违宪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用以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补充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3)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对宪法的内容、涵义进行说明。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以宪


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紧密的联系。

4. 宪法解释的原则: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三、 宪法的修改

 

1.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3. 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完整、政体。

4.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5.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 宪法的效力

 

1.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宪法的效力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 面。宪法的纵向效力是指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横向效力,也可以称作宪法的适用范围。

2. 空间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形式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3. 时间效力: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和失效问题。宪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四种: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宪法的失效方式主要有两种:明示失效、默示失效。

4. 对人效力: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产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5. 对事效力: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二、 宪法的作用

 

1.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法律体系的完备。

2.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3.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5.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6.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 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 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 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 思想条件: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等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 法律条件: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


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资本主义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2. 英、美、法等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看书)

1) 英国:自由大宪章、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2) 美国:独立宣言、联邦条例、1787 美国宪法、27 条宪法修正案;

3) 法国:人权宣言、第五共和国宪法;

4) 日本: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宪法;

5) 德国:魏玛宪法、基本法。

3. 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1) 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2) 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3) 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趋势:

1) 重视人权保障;

2) 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3) 增强国际协作方面的内容。

 

二、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2.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略。

3.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特征:

1. 社会主义宪法确立并维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2. 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3. 社会主义宪法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

4. 社会主义宪法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一、 清末预备立宪

 

1. 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权,承认一定范围内臣民的自由权利,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2. 1911  年《大清帝国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实质上是维护清政府的反动统治。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 1912  3  11 日,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

2. 主要内容: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人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三、 北洋军阀和国民政府的宪法

 

1. 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10  31 日,“天坛宪草

2) 《中华民国约法》1914 年。

3) 《中火民国宪法》1923 年。

4)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

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1)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2)“五五宪草1936  5  5 日。

3) 《中华民国宪法》,1946  12  25 日。虽然在条文上体现了一定的民主原则,但该宪法从根本上代表和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李逸,所以只能成为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独裁的装饰品。

 

四、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年。肯定了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取得的民主成果,体现了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指导思想。

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    11  月。确立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 式,规定了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抗日民主 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抗击日本侵略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 年。对于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争取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积极作用。

4. 总之,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是人民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文件,是革命根 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了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斗争的先进方向。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 制定背景:1949  9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 主要内容:

1) 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

2) 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 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4) 规定军事制度以及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

5) 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住和迁徙自由等。

3. 历史意义:《共同纲领》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即在当前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又在基本大政方针上同党将来制定社会主义的纲领相衔接。《共同纲领》经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成为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共同纲领是一部立足中国实际、切合人民需要的行动纲领,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他为 1954 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在新中国制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1954 年宪法

 

1. 制定背景:1954  9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主要内容:


1) 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为基本原则。

2) 对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作了规定。

3) 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五年来国家机关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4) 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3. 特点:

1) 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2)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的发展了

《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

3) 在内容上,这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4. 历史地位和意义:54 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1975 年宪法

 

1. 修改背景:“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1973  8 月,中共中央决定召开全国人大,修改宪法。1975  1  17 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2. 主要内容:

1)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2) 在国家机构方面,规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  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取消国家主席得到建制,取消人民检察院。

3) 大幅减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强化单一公有制,规定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3. 历史评价:1975 年宪法虽然保留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但在指导思想和内容上存在严重的错误,是一部极不完善的宪法。

 

四、1978 年宪法

 

1. 修改背景“文化大革命结束,拨乱反正工作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1978 3  5 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面修改 1975 年宪法,通过了 1978


年宪法。

2. 主要内容:

1) 指明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

2) 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3) 恢复检察机关的设置,健全了国家机构体系。

4) 增加了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

3. 历史评价:未能彻底纠正 1975 年宪法中的错误,主要体现在:肯定“文化大革命”、未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继续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  ”是公民的四大权利、对个体经济给予严格的限制。

 

五、1982 年宪法

 

1. 修改背景:1978  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的工作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1982  12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1) 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

2) 完善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3) 总结历史经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4)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5) 完善国家机构体系。

 

六、 1982 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1. 1988 年的宪法修改: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修改了土地政策。

2. 1993 年的宪法修改:明确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明确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以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


3. 1999 年的宪法修改:明确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1982 年宪法第 28 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

4. 2004  年的宪法修改:“三个代表”  入宪。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 公民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 国家机构设置方面,规定国家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将有关戒烟的规定修改 为紧急状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一、 宪法指导思想概述

 

1.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并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

 

二、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1.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同构成我国现行宪法的思想原则和理论基础,是现行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指导思想。

2. 宪法指导思想和党的指导思想的关系:党的指导思想和宪法指导思想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指导思想和宪法指导思想也有区别。宪法指导思想既要集中体现党的指导思想,又要体现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行动指南。

3. 我国宪法关于指导思想的具体表述:略(看书)

4. 我国宪法知道思想的理论内涵(看书

1) 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2) 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3)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4) 关于政党制度的理论;

5) 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6) 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5. 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作用:

1) 宪法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公堂思想基础;

2) 宪法指导思想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3) 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根本依据。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2. 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 在宪法制定和修改中,宪法基本原则具有衔接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规范、构建宪法规则体系的作用。

2) 在宪法实施中,宪法基本原则是遵守宪法和适用宪法的重要依据。

3) 宪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宪法稳定与社会发展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1954 年宪法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2.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2)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中国宪法史史昂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人权长期进行探索的理论结晶和实践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基本立场的宪法化;它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


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为各级国家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宪法准则;他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为普及人权理念提供了保障。

4)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含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5)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6) 法治原则。

 

第四章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 国家性质概述

 

1.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2.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际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 首先需要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二、 我国的国家性质

 

1.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在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种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3.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但是二者并不等同。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合我国国情,理由如下:

1) 人民民主专政跨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


两个历史时期,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

2) 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我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阶级基础。

3)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更加广泛的政治基础。

4) 人民民主专政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 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具有广泛性、适应性和开放性,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和人民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

6) 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从 而准确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民主与专政职能,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特征。

 

三、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1. 工人阶级领导: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2.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 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4. 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最广泛的团结。

 

第二节  国家形式

 

一、 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实质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2.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3. 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立宪君主制、共和制


1) 议会内阁制,又称议会制、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

2) 总统制。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

3) 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是实行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

4) 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瑞士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公社制。公社制是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

2) 苏维埃制。苏维埃制是俄国劳动人民在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

3) 人民代表大会制。

4.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有着本质区别:经济基础不同、借记本质不同、组织原则不同、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5.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6.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1) 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具有本质区别。

2) 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  区别。

3) 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具有本质区别。

7.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制度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二、 国家结构形式

 

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密切相关。

2.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 单一制。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特征是: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

2) 联邦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特征是:除了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体系,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做出具体规定, 有些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3.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原因如下:

1) 我国具有统一的历史传统和实行单一制的渊源。

2) 我国各族人民之间历来拥有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传统。

3)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4) 建立单一制国家,有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概念: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吧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行政区划的原则:

1) 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 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3) 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4) 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我国的行政区划:

1)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5. 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略(看书

 

第三节 国家标志

 

1.国家标志一般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


征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

 

一、 国旗

 

1.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

2. 我国现行宪法第 1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二、 国歌

 

1. 各国一般都有国歌,有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政府以法令形式公布,有的是约定俗成并由国家加以认可。

2. 我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 国徽略(看书四、 首都

1. 首都,又称国都、首府、首要城市或行政首都。首都通常是一国政府所在地

和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是各类国家机关集中驻扎地,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城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第五章 国家基本制度

 

1.国家基本制度是指规范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并由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经济制度

 

一、 经济制度概述

 

1. 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调整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时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二是确认分配关系的制度;三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

2. 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确认和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就成为其重要调整对象与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把确立新经济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二、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系。

2. 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

1) 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经济,也就是国有经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以下含义: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部分;敖东这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现行宪法第 8 条、第 17 条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了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态;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

 

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


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历史阶段。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略;

2)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略。

(看书)

3.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采取的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 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为唯一标准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按劳分配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占主体地位;二是整个社会分配方式的主体是按劳分配,决定这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2)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实质上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资本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管理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以知识产权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对宪法第 15 条作出修改,在我国宪法中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内容如下:

1. 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

2.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3. 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


 

第二节  政治制度

 

一、 政治制度概述

 

1. 政治制度的概念: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

2. 政治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宪法只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根本性的法律依据,但政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宪法和有关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而且包括经过宪法和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政治关系。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在:

1) 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2) 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略,看书)

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2)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3. 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质: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

3)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县设,卫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 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待以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历史发展略

2)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3)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a) 组织机构;

b) 选区划分;

c) 选民登记;

d)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

e) 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

f) 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

(略,看书)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 政党制度概述:

1) 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党组织、


政党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2) 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

a) 一党制,指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合法政党的政党制度。一党制的核心, 不是一党执政,而是只有一个合法政党。

b) 两党制,指两个主要政党通过竞选取得一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一种政党制度。

c) 多党制,指一个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的政党制度。

d)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指一个国家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

3) 我国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显著特征和重要作用

a)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发展略,看书

b)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

i. 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ii. 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iii. 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

iv. 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

c)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作用:

i. 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ii. 充分发挥民主、扩大有序参与,退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iii. 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iv.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主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政治职能。

5)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是适合


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中国民主形式的必然选择。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 关,行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 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 基本政治制度。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 之一。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 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2)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a) 历史依据。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b) 现实情况。我国的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均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c) 政治基础。自 1840 年以来,中国各民族共同肩负这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和国家建设而奋斗的历史使命。

d) 理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民族区域地方的建立原则:

a)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b) 尊重历史传统。

c) 各民族共同协商。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a)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

b) 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c) 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之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d) 一个民族有多处规模不等的聚居区的,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

4)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a) 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b) 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c) 维护国家统一。

d)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特点:

a)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而设立,也不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目的,它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具有群众性的特点,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b)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又不从属于居民

(村民居住地范围内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而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自治是其最主要的特色。

c)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其只存在于居民(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的基层社区,而且其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2.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1)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a) 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

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a)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自治活动;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

b)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法的相互关系。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基层人民政府工作的协助。

3.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及其发展

(略,看书

 

第三节  文化制度

 

一、 文化制度概述

 

1. 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 文化制度的概念:文化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说,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宪法规定的文化,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文化,即作为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的文化。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2) 文化制度的特征:

a) 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b) 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

c) 文化制度具有时代性;

d) 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2. 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文化是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纵观世界各国,


无论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无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 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1.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

2.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3. 加强科学文化体育建设。科学文化体育建设对于提高民族素质、提高社会文 明程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科学文化体育 建设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与思想道德建设相辅相成。基本内容如下: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保障公民进行文 化活动的自由。

4. 加强人才培养。文化建设,人才为本。

 

三、 文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居于统摄和支配地位。

2. 繁荣发展自然科学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落实宪法规定的发展自然科学事业的政策,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大力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3.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4. 繁荣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四节  社会制度

 

一、 社会制度概述

 

1. 社会制度的概念:广义而言,“社会制度”是指反映社会形态、社会类型的制度,如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狭义来说,“社会制”是指国家总体社会制度下存在的,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制度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制度。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和。社会制度主要有一下含义:

1) 社会制度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规范性。

2) 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普遍性。

3) 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稳定性。

2. 宪法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从总体上确认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略,看书)

 

二、 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制度的规定

 

1. 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为了规范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教育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传播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经济科学发展,培养人才,推动自主创新。

2. 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是为调整劳动和就业社会关系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劳动就业具有个体自由保护、个体价值实现和社会安全保障等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3. 医疗文生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是为规范医疗文生行为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必须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原则。

4.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有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安置等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5. 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而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总和。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三、 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 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是衡量社会制度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国家应努力做到:(略,看书

2.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不可少的管理活动。

3.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社会领域立法,主要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事业、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为基本内容确立社会领域立法的范围

 

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一、 权利概述

 

1. 权利的概念: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具有以下含义:公民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认可的;公民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 权利观的历史发展:略,看书。

3. 权利的分类:

国外学者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公权分为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行使的公权与国民行使的公权。国家行使的公权表现为一种统治权,国民行使的公权则表现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等针对国家的权利。私权基本体现在私法关系中,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种是根据权利内容的分类,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另一种是根据权利作用的分类,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


权与抗辩权等。

根据一般的权利理论,通常可以对权利作以下分类:

1) 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普通(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

2) 根据权利涉及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3) 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4) 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4. 人权:人权是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三大自由, 即传统的自由权;第二代人权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如劳动权、休息权和受教育权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第三代人权包括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二、 基本权利的概念

 

1. 基本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即由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享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  利。

2. 基本权利的特点:

1) 在一般意义上,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的或者组织的权利。

2) 在宪法关系属性上,它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而非私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

3) 近代以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指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现代以后,基本权利扩展到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帮助个人实现权力。

4) 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当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公民个人有权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

3. 基本权利的类型

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1) 自由权、收益权和参政权;

2)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3) 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4) 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8) 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9) 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10)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此外,我国宪法学界还出现了既重视学理分类方法的优点和长处,又尽量照顾我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分类方法,例如: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5) 社会经济权利;

6) 文化教育权利;

7) 监督权与请求权。

4. 基本权利的性质:

1) 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2) 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3) 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三、 基本权利的主体

 

1. 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可以享有最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2. 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中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


权利的特殊主体。

3. 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定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妇女、老人、儿童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定基本权利主体。

 

四、 基本权利的效力

 

1. 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在法律上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这种效力既非道德效力,也非实际效力,而是法律效力。道德效力是指规范背后的伦理属性,即某一规范之所以被遵守,是因该规范具有正当性,应该被人们所遵守;实际效力也可称为实效性,指某一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奉行;法律效力是指如果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者依据,它就是在法律上具备拘束力,就是有效的。

 

五、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1. 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的保障的含义:

1) 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2) 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 得到实现。

以上两点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应担负的求起码的职责。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的方式:

1) 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2) 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

3) 折中型保障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类似于相对保障方式。

2. 基本权利的限制:


1) 基本权利限制的类型:

a) 内在限制:内在限制是指基本权利基于自身性质所伴随的、存在于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

b) 外在限制:外在限制是指从基本权利的外部所施加的并为宪法的价值目标本身所容许的限制。

2) 基本权利的限制主体:一般来说,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并非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限制基本权利。

3) 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一定的目的。即使宪法授权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限制基本权利,也必须符合特定目的。

4) 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可分为宪法限制和法律限制。宪法限制是指宪法在基本权利规范中明确规定该权利的界限与范围,又 称宪法保留。法律限制是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限制基本权 利,故可称为法律保留。

5) 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具有相对性,因此基本权利限制本身还必须受到限制。

6) 基本权利限制的审查:如果某一法律在其具体规定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过了界限,则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对此,公民有权诉请有关机关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即审查该法律是否侵犯其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学理的分类,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七种类型: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

 

一、 平等权

 

1. 平等权的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平等权既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获得利益的具体性权利。

2. 平等权的内容: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平等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而非绝对性的概念。

 

二、 政治权利

 

1. 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驶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在我和主要体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如下:

1)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件。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选举和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

3)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具体由《选举法》规定。

3.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4.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旨在保护公民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思想交流的自由。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一样,并不是绝对的,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5. 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社会团体的功能是代表某个群体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并为其实现而开展活动,其社会定位是作为政府同社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6.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一种主要方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游行是指在


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主体是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2)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同时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 宗教信仰自由

 

1. 宗教信仰自由概念: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2.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合法性原则。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就会失去合法性的基础。

2) 政教分离原则。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基本要求:

a) 禁止设立国教;

b) 确立国家与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与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

c) 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3) 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各宗教一律平等,法律对各种宗教的保护一视同仁。

4) 独立办教原则。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持 与干涉中国宗教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的概念: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

2. 生命权的保障。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的首要前提,同时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中也包含着国家对生命权保障的义务。

3.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我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在法律层面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2) 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给予尊重的权利。

4) 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 公民享有隐私权(略,看书

5. 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也可称为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6.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为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通信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五、 社会经济权利

 

1. 社会经济权利的概念: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2.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内容:

1)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 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2) 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驶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

3) 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4) 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5) 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有以下特点:权利主体是特定公民而非社会全体公民;该权利的内容是特定主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与社会。

 

六、 文化教育权利

 

1. 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义务。

2. 受教育权:

1)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具有的能力,接受响应的教育。

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


等地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以外的性别、宗教、社会身份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

3. 文化权利:

1) 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民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2) 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

3) 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 监督权与请求权

 

1. 监督权的概念: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 监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 批评、建议权;

2) 控告、检举权;

3) 申诉权。

3.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通常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在我国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 基本义务概述

 

1. 在一般法理上,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

2.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公民一方面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二、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1. 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2.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国家的统一与政权的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1. 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

2.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遵守宪法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二是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秩序;三是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制=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还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体系。

3. 遵守法律义务也是遵守宪法义务的要求。

4. 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中,国家机关和政党遵守宪法的义务最为关键,对整个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1) 保守国家秘密;

2) 保护公共财产;

3) 遵守劳动纪律;

4) 遵守公共秩序;

5) 遵守社会公德。

 

四、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1. 祖国安全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2. 维护祖国荣誉是指过寒假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3. 祖国利益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


五、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1.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

2. 依法服兵役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3. 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 依法纳税的义务

 

1.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2. 纳税义务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3. 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七、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

 

1.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一、 国家机构概述

 

1. 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


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中的某一个单位,国家机构则是所有这些单位的集合体。国家机构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反映国家性质,是履行国家职能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组织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 有时也把国家机构称为国际机器。

2. 国家机构的特征:

1) 国家机构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国家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性质。

2) 国家机构是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3) 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4)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尽管有不同的类型,但在形式上存在某些相似性。

3.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略,看书

4. 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国家机构在宪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宪法的作用看,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规范国家权力以保证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 我国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1. 《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机构;

2. 1954 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3. 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设置的国家机构;

4. 1982 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发展。

(略,看书)

 

三、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

2. 为人民服务原则:根据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本质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3. 权责统一原则:我国国家机构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管理职权,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4. 精简和效率原则: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 组成、任期和职权

组成和任期: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 3000 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 会议制度和工作秩序:

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主要工作程序:

1) 议案的提出;

2) 审议工作报告;

3) 选举;

4) 决定人选;

5) 罢免;

6) 询问和质询。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调查组织。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享有如下权利:出席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选举、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等权利。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身份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履行如下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调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它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 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机构设置:办公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3. 职权: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立法权。


3) 法律解释权。

4) “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

5) 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6) 人事任免权。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列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旁听制度。为了充分发扬民主,提高会议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形式。

主要工作程序:议案的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 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 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 1954 年宪法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并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5 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设置。1978 年来宪法仍未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1982 年修改宪法时恢复设置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2004 3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28 条增加规定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二、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1.   根据 1982 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三、 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 任免权;

3. 外事权;

4. 授予荣誉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 国务院是中华人民政府;

2.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 国务院的组成、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有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3. 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三、 国务院的职权

 

1.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


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县、自治县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4. 领导和管理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对外事务、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等工作。

5.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 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四、 国务院机构设置

 

1. 国务院办公厅;

2. 国务院组成部门;

3.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4. 国务院直属机构;

5. 国务院办事机构;

6. 国务院组成部分管理的国家局;

7.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8. 此外,国务院还设立新华通讯社等 14 个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 我国的军事制度

 

1.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制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国家体制的重要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成。


二、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 1982 年宪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1. 性质的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2. 组成和任期: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 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是一个集体组成的国家机关,但其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

 

1.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5.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 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技生产;

9.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 地方国家机构概述

 

1. 地方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地方国家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2. 同级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决定撤销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

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出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质询案。

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 地方政府规章在报国务院备案的同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10)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负责,否则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3. 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关系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2) 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3)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关系;

4)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

(略,看书)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 性质和地位: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 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3. 职权:略(太多了,看书

4.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明确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组成:(略,看书)任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 职权:(太多了,略,看书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 组成和领导体系:(太多了,略,看书

3. 职权:(太多了,略,看书

4. 地方政府机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概念

 

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

 

(太多了,略,看书)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事业。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7. 培养和使用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1)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

2)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3)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审判解决纠纷,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人民法院的地位:


在国家机构中,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任何其他国家机关, 但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是分别设立的;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另外,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人民法院的产生和组织

(略,看书)

3. 人民法院的职权

(略,看书)

4. 审判工作原则

1) 审判权独立原则;

2)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5)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1.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3)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查权进行法律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其他国家机关,但须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是分别设立的。

2)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3)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

1) 作为国际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检察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还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人民检察院的产生和组织

(略,看书)

3.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略,看书)

4. 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工作原则

1) 监察权独立原则;

2)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1. 分工负责;

2. 互相配合;

3. 互相制约。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

 

1.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  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行政区域。

2.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 坚持国家的统一;

2) 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4)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5)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地位和特点

 

1.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地位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5) 其他权力。

2.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特点

1) 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

2) 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

3) “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三、特别行政区长官

 

(略,看书)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略,看书)

 

五、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略,看书)

 

六、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略,看书)

 

第八章 宪法实施的监督

 

第一节 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概述

 

1.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法律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2. 宪法实施主体:(太多了,略,看书

 

二、宪法实施的功能

 

1. 通过宪法实施,实现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主张。

2. 通过宪法实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3. 通过宪法实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二节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概述

 

1. 宪法监督的含义:宪法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宪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可分为两种: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二是一般法律的保障制度。宪法自身的保障制度又包括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等。

2. 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行为主体不同;

3) 审查主体不同;

4) 责任形式不同。

3. 宪法监督的意义:

1) 宪法监督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2) 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3) 宪法监督是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重要机制。

 

二、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

 

(略,看书)

 

三、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1. 普通法院监督制:普通法院监督制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专门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

3. 代议机关监督制:议会上院监督模式;代议机关整体监督模式。


 

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略,看书)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首先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可违反性,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宪法监督的基本目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 宪法监督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的主体。

4. 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

5. 宪法监督的程序:

宪法监督的启动程序:主动启动;经请求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1)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

3) 提出审查要求的审查程序。

4) 提出审查建议的审查程序。

6. 宪法监督的方式:

1) 事前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前进行的预防性审查。

2) 抽象的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具体案件之前进行审查。

3) 具体的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了具体案件的审查。

7. 违反宪法的责任:

1) 不予批准;

2) 责令修改;

3) 撤销;

4) 改变。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的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

2. 注重事前审查。

3. 对于违宪的法律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

4. 宪法监督的主体与对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四、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1. 宪法监督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变现:

1) 有关现发件的的法律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了只是和导向作用。

2) 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宪法主体的行为起到了评价的作用。

3) 通过宪法监督实现宪法价值,增强宪法意识。

2.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

1) 应强化宪法监督理念。

2) 应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3) 应加强党对宪法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