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业务实务

宋晓燕

目录

  • 1 第一章、维序岗位技能
    • 1.1 第一节维序岗位职责、工作依据
    • 1.2 第二节工作程序、操作标准
    • 1.3 第三节工作情况处置、注意事项
    • 1.4 第四节 岗位异常行为识别.
    • 1.5 第五节第一章维序岗位技能考试
  • 2 第二章、引导岗位技能
    • 2.1 第一节岗位介绍.工作依据.协作及特点
    • 2.2 第二节岗位职责..操作标准
    • 2.3 第三节工作.礼仪.服务规范技巧
    • 2.4 第四节岗位工作情况处置
    • 2.5 第五节第二章引导岗位技能考试
  • 3 第三章暂存.移交岗位技能
    • 3.1 第一节暂存移交岗位业务知识.
    • 3.2 第二节工作职责.操作标准.流程.依据
    • 3.3 第三节岗位工作依据.情况处置
    • 3.4 第四节岗位工作异常行为识别.服务心理学
    • 3.5 第五节工作中与旅客沟通技巧
    • 3.6 第六节第三章暂存.移交技能考试
  • 4 第四章证件检查业务技能
    • 4.1 第一节岗位服务礼仪基本知识
    • 4.2 第二节岗位职责.流程.设备使用
    • 4.3 第三节岗位工作依据
    • 4.4 第四节岗位工作依据
    • 4.5 第五节岗位规范程序方法注意事项
    • 4.6 第六节居民身份证查验技能
    • 4.7 第七节军人类证件查验
    • 4.8 第八节护照.其它证件查验技能
    • 4.9 第九节异常行为及情况处置
    • 4.10 第十节国家职业鉴定规范
    • 4.11 第十二节鉴定技能知识
  • 5 第五章人身检查
    • 5.1 第一节人身岗位工作依据1
    • 5.2 第二节人身岗位工作依据2
    • 5.3 第三节人身检查岗位技能
  • 6 物品检查
    • 6.1 开箱包检查技能
    • 6.2 民航禁限带物品识别
    • 6.3 物品检查技能操作
第一节维序岗位职责、工作依据

        维序岗位工作职责

(一)宣传、解释安全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旅客有关安检措施的疑问或询问;

(二)根据现场待检区域(通道)旅客流分布情况,疏导旅客快速过检;

(三)观察待检区情况,发现可疑、异常问题及时上报分分队长或值班科长。 

        维序岗位工作依据

1.禁止旅客携带火机火柴乘机公告

根据航空安全的需要,,决定从2008年4月7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火机、

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2.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种类

包括机场地面工作人员证件、全民航统一制作用于飞行人员的证、管理局特

别工作证其他可通行证件。

3.工作人员证件的检查方法

(1.看证件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照片是否与给定相符,是否有效;

(2.检查持证人到达的区域是否与证件限定的范围相符;

(3.看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4.如有可疑,可向证件所注的使用单位或持证人本人核问清楚。

4.机场工作人员、联检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停机坪及登机的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免检规定。除规定的免检对象外,对所有进入候机隔离区的旅

客,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机场联检单位人员进入候机隔离

区,须佩带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通行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以上人员作

为旅客时须走安检通道接受检查。   

(2、各通道口必须有专人守卫管理,出入机场控制区域的人员与车辆必须佩

带(贴挂)与所列区域相符合的通行证,并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

(3、工作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入候机隔离区,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5.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紧急通知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

胶等形态的物品类)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国内候机楼隔离区内禁止销售酒精度超过45度的酒类物品。旅客在航站

楼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其他液态物品应准予携带登机。

(3、旅客可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

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化妆品不包括洗发

液、沐浴液。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无论容器中剩余多少,不许携带;容器

容积低于50毫升,可免于开瓶检查。旅客可携带适量的牙膏及剃须膏,每种

只限一件,每件容器不超过100克(毫升)。

(4.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

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

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5.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液态乳制品可适量携带;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

必需的液态药品,无论处方或非处方,只要旅客出示医院或医生的证明,或

经液态样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适量自行携带。

(6.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

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

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

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

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

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6.关于严格执行旅随身携带物品件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重申在国内航班上严格执行旅客随

身携带物品件数的有关规定,即: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

2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物品。每

件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

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7.旅客托运香水和发胶类物品的有关规定

(1.液态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类)每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千

克或者0.5升;

(2.液态化妆品(包括气溶胶类)每件物品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千克或者

0.5升;液态梳妆品(包括气溶胶类)包括发胶、香水和科隆香水等物品;

(3.用于体育运动或者家用的属于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2项非

易燃无毒气体且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仅可在交运行李内运输,且每件物品

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0.5千克或者0.5升。

以上三类标液态物品每人托运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千克或者2升。

(4.所有气溶胶,运输时应当保证气溶胶释放闸必须有盖子或者其他适当的

手段保护,以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

(5.药酒类可参照酒类液态物品限制运输标准执行。

8.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管理的通知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旅客.机组个人自

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且锂金属

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 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 Wh(瓦

特小时)。超过100 Wh 但不超过160 Wh 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

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 的锂电池严禁携带。经航空公司

批准的100 -160 Wh 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9.锂金属电池锂含量”的计算方法

锂金属电池锂含量”的计量以g(克)为单位,比如1g、2g;以克为单位

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0.3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

 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

当量含量为0.3×0.8=0.24克

10.锂离子电池额定容量的计算方法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用额定瓦特小时(Wh)计量,它是一种

规范锂离子电池的计量标准。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额定容量

(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

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例: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电压3.6V ,标称容量1000 mAh

 1000 mAh / 1000 = 1.0Ah

3.6X1.0=3.6Wh

11.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1.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2. 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3. 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

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

(4.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

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5.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

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12.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

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

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13.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武警

警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海员

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也可凭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

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