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333条 列车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执行车机联控。
第334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动车组列车应有动车组司机,其他列车应有机车乘务人员;
2.动车组列车应有随车机械师,其他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
3.旅客列车应有客运乘务组。
第338条 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1.列车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当接近地面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显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2.当无法辨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时,在列车具备发车条件后,司机凭车站值班员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其语音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 的发车通知起动列车,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正确后,再行加速。
3.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349条 动车组回送要求:
1.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无动力回送时可根据回送技术条件加挂回送过渡车,使用客运机车牵引,回送过渡车须挂于机后第一位。8辆编组的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未装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的动车组需在CTCS-0/1级区段回送时,应采取无动力回送方式。
2.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有动力回送时,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人员。
3.动车组回送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4.动车组安装过渡车钩回送时,按规定限速运行,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发生紧急制动后,本务司机必须通知随车机械师,经随车机械师检查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继续运行。
5.动车组回送时,相关动车段(所)、造修单位应提出限速、回送方式(有动力、无动力)、可否折角运行等注意事项。
第36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负责,无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为列车乘务员负责。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司机应通知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司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请求救援。
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接到司机通知后,应将区间内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司机,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转告区间内有关列车。在停车原因消除前不得再放行追踪、续行列车。
需组织旅客疏散时,车站值班员得到列车调度员准许后,扣停邻线列车并通知司机,司机通知有关作业人员办理。
第367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并与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分别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在自动闭塞区间,还应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司机应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派人按规定防护。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鸣示紧急停车信号。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接到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邻线有关列车停车,在原因消除前不得向邻线放行列车。
第369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报告前方站(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停留位置后,方可牵引前部车辆运行至前方站。在运行中仍按信号机的显示进行,但在半自动闭塞区间或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该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司机已报告前方站或列车调度员列车为分部运行时除外),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后再进站。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待将遗留车辆拉回车站,确认区间空闲后,方可开通区间。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1.采取措施后可整列运行时;
2.对遗留车辆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时;
3.遗留车辆无人看守时;
4.司机与车站值班员及列车调度员均联系不上时;
5.遗留车辆停留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时。
第370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须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选择便于旅客疏散的地点),车站不再向区间放行列车,并通知邻线及后续相关列车停车。电气化区段,现场需停电时,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停电。
2.列车需要分隔甩车时,应根据风向及货物性质等情况而定。一般为先甩下列车后部的未着火车辆,再甩下着火车辆,然后将机后未着火车辆拉至安全地段。
对甩下的车辆,在车站由车站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在区间由司机、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
第371条 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1.发现客车车辆轮轴故障、车体下沉(倾斜)、车辆剧烈振动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停车措施。由车辆乘务员检查,对抱闸车辆应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工作风缸和副风缸中的余风,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如车轮踏面损坏超过限度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甩车处理。
2.列车调度员接到热轴报告后,应按热轴预报等级要求果断处理。必要时,立即安排停车检查(司机应采用常用制动,列车停车后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检查,无车辆乘务员的由司机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或就近站甩车处理。
3.遇客车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或其他故障需要列车限速运行时,车辆乘务员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司机根据要求限速运行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
第373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动车组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后,经列车调度员同意,通知司机返回。司机根据车站值班员的通知,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方向(折返)前端操作,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按进站信号机显示进站。
第374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或工务、电务、供电等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需封锁区间派出救援列车时,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向封锁区间发出救援列车时,不办理行车闭塞手续,以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当列车调度电话不通时,应由接到救援请求的车站值班员根据救援请求办理,救援列车以车站值班员的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
司机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认真确认。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时,不准动车。
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 k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同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与请求救援的机车司机进行联系,或以在瞭望距离内能够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最高不得超过20 km/h,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联系确认,并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375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377条 在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胜任人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第379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计划(临时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时除外),亲自或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按规定向车站或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封锁区间施工时,车站值班员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信号控制台或规定位置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掌握开通条件,经检查满足放行列车的条件,且设备达到规定的开通速度要求,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施工时,除本项施工外的车列或列车不得进入封锁区间。进入封锁区间的施工列车司机应熟悉线路和施工条件。
第380条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请求,在调度命令中注明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按自动闭塞法行车时可安排施工路用列车跟踪该次列车进入区间),列车到达前方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该列车不得后退。
第381条 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可按以下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办理:
1.车站采用固定进路的办法接发列车。施工开始前,车站须将正线进路开通,并对进路上所有道岔按规定加锁(集中联锁良好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单独锁闭)。有关道岔密贴的确认及具体的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2.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准许列车司机凭特定引导手信号的显示,以不超过60 km/h速度进站。
3.准许车站不向司机递交书面行车凭证和调度命令。但车站仍按规定办理行车手续,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语音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将行车凭证号码(路票为电话记录号码、绿色许可证为编号)和调度命令号码通知司机,得到司机复诵正确后,方可显示通过手信号。列车凭通过手信号通过车站。
其他具体安全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82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停车地点、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需限速运行时在命令中一并注明。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原则上每端只准进入一列,如超过时,其安全措施及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87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人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可指派驻站联络员负责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及开通手续,向施工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向车站值班员传达开通线路请求。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通信设备;现场防护人员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随时观察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人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人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
第398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等。
轻型车辆仅限昼间封锁施工维修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小车不按列车办理。在昼间使用时,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维修时使用。160 km/h以上的区段禁止利用列车间隔使用小车。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399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6(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
第402条 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及相邻区间、列车调度台检修行车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检修驼峰、调车场、货场等处不影响接发列车的行车设备时,签认人员在《站细》内规定),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毕,检修人员应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403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列车调度员发现或接到调度台行车设备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签认,尽快组织修复。对暂时不能修复的,应登记停用内容和影响范围,并注明行车限制条件。
第404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连续发出停车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还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车间主任,并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列车停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由工务部门的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继续运行时,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407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电务或供电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