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291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回示。
推进车辆连挂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调车人员不足2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92条 在调车作业中,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
第293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4.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6.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7.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8.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第295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按规定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或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驼峰作业除外),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软管的数量,以及以解散作业为目的的牵出是否需要连结软管,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94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动车组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停有动车组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298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 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正线、到发线及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在停有动车组的线路上;
3.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4. 接发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向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方向;
5.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
6.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99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时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并应执行下列规定:
1.司机应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动车组司机负责。在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后端操作时,应指派随车机械师或其他胜任人员站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指挥,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停车按钮(紧急制动装置)或通知司机停车。后端操作时,速度不得超过15 km/h。
2.禁止连挂其他机车车辆(救援机车、附挂回送过渡车、动车组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公铁两用牵引车除外)调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