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279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82条 使用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机车摘挂、转线等不进行车辆摘挂的作业,列车在到达线路内拉道口、直接后部摘车除外),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配合使用。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80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84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调车区长,未设调车区长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分场(区)时,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动车段(所)调车工作的领导及指挥由铁路局规定。
第285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经鉴定、考试合格取得调车长资格的胜任人员代替。
第286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发出指令),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87条 司机在调车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和调车速度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