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概述
    • 1.1 《技规》概述
  • 2 第一章  基本知识
    • 2.1 第一节  铁路线路
    • 2.2 第二节  道岔
    • 2.3 第三节  区间划分
    • 2.4 第四节  铁路信号
    • 2.5 调车手信号实训
  • 3 第二章 编组列车
    • 3.1 第一节  列车
    • 3.2 第二节  一般要求
    • 3.3 第三节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 3.4 第四~六节  列尾运用,车辆编挂
  • 4 第三章  调车工作
    • 4.1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4.2 第二节 计划与准备
    • 4.3 第三节 调车作业
    • 4.4 第四节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 4.5 第五节 机车车辆停留
  • 5 第四章  行车闭塞
    • 5.1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5.2 第二节 自动闭塞
    • 5.3 第三节 半自动闭塞
    • 5.4 第四节 自动站间闭塞
    • 5.5 第五节 电话闭塞
    • 5.6 第六节 电话中断时行车
  • 6 第五章  接发列车
    • 6.1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6.2 第二节 接发列车作业
    • 6.3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接发列车
    • 6.4 接发列车实训
  • 7 第六章  列车运行
    • 7.1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7.2 第二节 调度指挥
第四~六节  列尾运用,车辆编挂



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253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

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254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255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251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52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辆数不超过20,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10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辆。

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军用及其他对编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客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9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第247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50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262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列检作业场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6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120 km/h速度等级及编组小于8辆的140 km/h、160 km/h速度等级列车按规定关门时需限速运行,车辆乘务员需向司机递交限速证明书。

编有货车的军用列车、路用列车编挂关门车时,除有特殊规定外,执行货物列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