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247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 m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249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第271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遇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60 km/h(CRH2、CRH380A/AL型为120 km/h),其他旅客列车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 km/h。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过渡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 km/h。
第272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车辆交接技术条件。
第273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274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全部试验
(1)货车列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施行一次到达全部试验,对编组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对有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到达后首先施行到达全部试验,发车前只施行始发全部试验中的漏泄试验;
(2)货车特级列检和安全保证距离在500km左右的一级列检对无调车作业中转列车始发前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3)无列检作业场车站始发的列车,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无调车中转技术检查作业时施行一次始发全部试验;
(4)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5)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6)在有客列检作业的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 简略试验
(1)货车列检对始发列车、中转作业列车连挂机车后;
(2)客列检作业后和旅客列车始发前;
(3)更换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 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10)列车进行摘、挂作业开车前。
在站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旅客列车,始发前、摘挂作业开车前及在途中换挂机车站、客列检作业站,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 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有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出的货物列车运行前方途经长大下坡道区间的,在始发、中转作业时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在有列检作业场车站至长大下坡道区间间的各站始发或进行摘挂作业的列车,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由铁路局规定。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 km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 km及以上。
第277条 货物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货运检查人员应认真执行区段负责制,按规定检查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施封及篷布苫盖状态,以及车辆的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车号人员应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和货运票据,无误后,按规定与机车乘务员办理交接。
列检人员检查车辆,发现因货物装载超载、偏载、偏重、集重引起技术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车站处理;车辆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时,应进行调整。
第278条 动车组不办理编组顺序表交接。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规定办理交接:
1.在始发站由车站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2.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间、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乘务组时,机车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3.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
4.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交接。
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位置。
【补充内容】: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1、列车重量:
车列总重=自重+载重
牵引定数——列车牵引定数是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某一区段固定机车类型及列车种类的列车牵引重量标准。
2、列车长度:车列实际长度,用换长表示。
换长是指车辆两端车钩在闭锁位置时,两钩舌间的距离除以“11米”的得数。
70年代及之前铁路30吨平车的平均长度为11m;
现代车辆的平均换算长度14.3m。
3、尾数波动:重量±80t,换长-1.3以内。
超出1.3为超长列车。
4、满轴:
指实际编成的列车重量符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牵引定数(包括尾数上下波动80t);或列车长度符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换算标准(包括尾数下波动1.3及其以内)。
5、欠轴:
指列车重量按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重量欠重81t及其以上或者换长欠1.3辆及其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