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331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固定编组列车。
单机、大型养路机械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33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等);
(2)特快货物班列;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等);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特快货物班列;
(4)快速旅客列车;
(5)普通旅客列车;
(6)军用列车;
(7)货物列车;
(8)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229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459条 列车应在头部和尾部分别显示不同的列车标志。列车标志的显示方式,昼间与夜间相同,昼间不点灯,其显示方式如下:
1.列车牵引运行时,机车前端一个头灯及中部两侧各一个白色灯光。列车尾部两个侧灯,向后显示红色灯光,向前显示白色灯光;挂有货物列车列尾装置时,为列尾装置向后显示红白相间的反射标志和一个红色闪光灯光。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加挂客车时,侧灯位置不作调整,最后一辆客车的制动软管、总风软管须吊起。
2.列车推进运行时,列车前端两个侧灯,向前显示红色灯光,向后显示白色灯光;挂有货物列车列尾装置时,为列尾装置向前显示红白相间的反射标志和一个红色闪光灯光。机车后端中部两侧各一个红色灯光。
3.列车后端挂有补机时,机车后端标志与本条第2款同。
4.单机运行时,机车前端标志与本条第1款同;后端标志与本条第2款同。
5.调车机车及机车出入段时,机车前端标志与本条第1款同;机车后端标志与本条第2款同。
6.轨道车运行时,前端一个白色灯光;后端一个红色灯光。
【补充内容】:补机(即辅助机车,又叫辅机)是当铁路列车行驶上坡道、天候因素或故障,致使铁路机车超过牵引定数无法独力牵引列车时,用以辅助该列车行驶之铁路机车。
本务机和补机的三种牵引方式:
(1)双机牵引
(2)拉动推进

(3)前拉中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