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内容对应《技规》上的条款如下(详图见课件):
第408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68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446条 道岔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昼间无显示;夜间为紫色灯光——表示道岔位置开通直向。
2.昼间为中央划有一条鱼尾形黑线的黄色鱼尾形牌;夜间为黄色灯光——表示道岔位置开通侧向。
3.在调车区为集中联锁时,进行连续溜放作业的分歧道岔应有道岔表示器,平时无显示,当进行溜放作业时,其显示方式如下:
(1)紫色灯光——表示道岔开通直向;
(2)黄色灯光——表示道岔开通侧向)。
第447条 脱轨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带白边的红色长方牌及红色灯光——表示线路在遮断状态。
2.带白边的绿色圆牌及月白色灯光——表示线路在开通状态。
第448条 进路表示器在其主体信号机开放时点亮,用于区别进路开通方向或双线区段反方向发车,不能独立构成信号显示。
1.两个发车方向,当信号机在开放的条件下,分别按左、右两个白色灯光,区别进路开通方向。
2.三个发车方向,其显示方式如下:
(1)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线路发车;
(2)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中间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中间线路发车;
(3)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线路发车。
3.四个及其以上发车方向,进路表示器按灯光排列表示。
四个发车方向(A、B、C、D方向)显示方式如下:
(1)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横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A方向线路发车;
(2)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斜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B方向线路发车;
(3)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斜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C方向线路发车;
(4)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横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D方向线路发车。
五个发车方向(A、B、C、D、E方向)显示方式如下:
(1)同四个发车方向的第(1)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A方向线路发车;
(2)同四个发车方向的第(2)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B方向线路发车;
(3)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中间竖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中间C方向线路发车;
(4)同四个发车方向的第(3)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D方向线路发车;
(5)同四个发车方向的第(4)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E方向线路发车。
六个发车方向(A、B、C、D、E、F方向)显示方式如下:
(1)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竖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A方向线路发车;
(2)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横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B方向线路发车;
(3)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左方斜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C方向线路发车;
(4)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斜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D方向线路发车;
(5)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横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E方向线路发车;
(6)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右方竖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F方向线路发车。
七个发车方向(A、B、C、D、E、F、G方向)显示方式如下:
(1)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1)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A方向线路发车;
(2)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2)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B方向线路发车;
(3)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3)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左侧C方向线路发车;
(4)信号机在开放状态及表示器中间竖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中间D方向线路发车;
(5)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4)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E方向线路发车;
(6)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5)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F方向线路发车;
(7)同六个发车方向的第(6)项——表示进路开通,准许列车向右侧G方向线路发车。
4.在双线区段仅用于区分反方向发车时,其显示方式如下:
(1)信号机在开放状态且表示器不点亮——准许列车正方向发车。
(2)信号机在开放状态且表示器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反方向发车。
第449条 发车线路表示器在线群出站信号机开放后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该线路上的列车发车。
不许发车的线路,所属该线路的发车线路表示器不能点亮。
发车线路表示器可用于驼峰调车场,作为调车线路表示器,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调车。
第450条 发车表示器常态不显示;显示一个白色灯光——表示车站人员准许发车。
第451条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1.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
2.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运行;
3.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溜放。
第452条 车挡表示器设置在线路终端的车挡上,昼间一个红色方牌;夜间显示一个红色灯光。
安全线及避难线可不设置车挡表示器。
第453条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桥梁标,隧道(明洞)标,坡度标,以及铁路局、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和供电段的界标。
信号标志包括:警冲标,站界标,预告标,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司机鸣笛标,电气化区段的电力机车禁停标,断电标、合电标,接触网终点标,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升起受电弓标,作业标,减速地点标,补机终止推进标、机车停车位置标,四显示机车信号接通标,四显示机车信号断开标,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级间转换标,通信模式转换标,以及除雪机用的临时信号标志等。
第454条 线路、信号标志应设在其内侧距线路中心不小于3.1 m处(警冲标除外)。
1.线路标志,按计算公里方向设在线路左侧。双线区段须另设线路标志时,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1)公里标、半公里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整公里、半公里处。
(2)曲线标,设在曲线中点处,标明曲线中心里程、半径大小、曲线和缓和曲线长度。
(3)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设在直缓、缓圆、圆缓、缓直各点处,标明所向方向为直线、圆曲线或缓和曲线。
(4)桥梁标,设在桥梁两端桥头处,标明桥梁编号、中心里程和长度。
(5)隧道(明洞)标,直接标注在隧道(明洞)两端洞门端墙上,标明隧道号或名称,中心里程和长度。
(6)坡度标,设在线路坡度的变坡点处,两侧各标明其所向方向的上、下坡度值及其长度。
(7)铁路局、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工区和供电段的界标,设在各该单位管辖地段的分界点处,两侧标明所向的单位名称。
2.信号标志,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警冲标除外)。双线区段的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设在线路外侧。
(1)警冲标,设在两会合线路线间距离为4 m的中间。线间距离不足4 m时,设在两线路中心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在线路曲线部分所设道岔附近的警冲标与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按限界的加宽增加。
(2)站界标,设在双线区间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最外方顺向道岔(对向出站道岔的警冲标)外不少于50 m处,或邻线进站信号机相对处。
(3)预告标,设在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外方900 m、1 000 m及1 100 m处,但在设有预告或接近信号机及自动闭塞的区段,均不设预告标。
在双线区间,退行的列车看不见邻线的预告标时,在距站界外1 100 m处特设一个预告标。
(4)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列车在距站界200 m以外,不能看见引导人员在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处显示的手信号时,须在列车距站界200 m外能清晰地看见引导人员手信号的地点设置。
(5)司机鸣笛标,设在道口、大桥、隧道及视线不良地点的前方500~1 000 m处。在非限鸣区域,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在限鸣区域内,司机见此标志应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除遇危及行车安全等情况外,限制鸣笛。
(6)电力机车禁停标,设在站场、区间接触网锚段关节式电分段两端,电力机车(动车组)在该标志提示的禁停区域内不得停留。
(7)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电分相前方,分别设断电标、禁止双弓标。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的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 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运行的线路,在断电标的前方增设特殊断电标。在接触网电分相后方设合电标。在双线电气化区段,在“合”、“断”电标背面,可分别加装“断”、“合”字标,作为反方向行车的“断”、“合”电标使用。
(8)接触网终点标,设在接触网边界。
(9)在电气化线路接触网故障降弓地段前方,分别设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对于最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的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及最高运行速度为120 km/h的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运行的线路,在降下受电弓标的前方增设特殊降弓标。在降弓地段后方,设升起受电弓标。
(10)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11)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 m处。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
(12)补机终止推进标、机车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13)四显示机车信号接通标(机车信号接通标):涂有白底色、黑竖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
(14)四显示机车信号断开标:涂有白底色、中间断开的黑横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
(15)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
Ⅰ型为反方向区间停车位置标,涂有白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Ⅱ型为反方向行车困难区段的容许信号标,涂有黄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Ⅲ型用于反方向运行合并轨道区段之间的调谐区或因轨道电路超过允许长度而设立分隔点的调谐区,为涂有蓝底色、白“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以上三种调谐区标志均使用黑白相间的立柱。
(16)级间转换标:在CTCS-0/CTCS-2级转换边界一定距离前方的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0”、“C2”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
(17)通信模式转换标: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标志牌顶边距轨面2.5 m。该标志标面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通信转换”字样的方形板。
第72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需要延长时,一般不超过400 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73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74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75条 有人看守道口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76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 000 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内100 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77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 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及以上,但小于800 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8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设进路表示器。
第79条 发车信号辨认困难的车站,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可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80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设调车表示器。
第81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82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83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
第84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85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69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第410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71条 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440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1.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3.发车信号:要求司机发车。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绿色灯光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
在设有发车表示器的车站,按发车表示器显示发车。
4.通过手信号:准许列车由车站(场)通过。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夜间——绿色灯光。
5.引导手信号:准许列车进入车场或车站。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6.特定引导手信号显示方式:昼间为展开绿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为绿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第381条 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可按以下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办理:
1.车站采用固定进路的办法接发列车。施工开始前,车站须将正线进路开通,并对进路上所有道岔按规定加锁(集中联锁良好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单独锁闭)。有关道岔密贴的确认及具体的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2.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准许列车司机凭特定引导手信号的显示,以不超过60 km/h速度进站。
3.准许车站不向司机递交书面行车凭证和调度命令。但车站仍按规定办理行车手续,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语音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将行车凭证号码(路票为电话记录号码、绿色许可证为编号)和调度命令号码通知司机,得到司机复诵正确后,方可显示通过手信号。列车凭通过手信号通过车站。
其他具体安全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41条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停车信号
显示方式如第440条第1款。
2.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3.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
4.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
5.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去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
6.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
对显示本条第2、3、4、5、6款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第442条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
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2.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
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角;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角;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作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
3.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4.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5.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
6.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 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 m)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 m)时下压一次。
7.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
8.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红色灯光上下摇动。
9.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第439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1.一个红灯——停车信号。
2.一个绿灯——推进信号。
3.绿灯闪数次后熄灭——起动信号。
4.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连结信号。
5.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溜放信号。
6.黄灯闪后绿灯长亮——减速信号。
7.黄灯长亮——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1)十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2)五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3)三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8.两个红灯——紧急停车信号。
9.先两个红灯后熄灭一个红灯——解锁信号。
第443条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第87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计算机联锁和继电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色灯电锁器联锁和臂板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采用集中联锁。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和调度集中系统(CTC)区段,车站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93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