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十年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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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1912年-1928年)是指中华民国建国初期以北京为首都的中央政府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时也被称为北京政府。《天坛宪法草案》则是其第一次正式制宪的结果。北洋政府时期不失为一个思想开放、政治开明、文化繁荣的白银时代。本课程拟就其宪制历程做一个基本的勾勒,探讨其内在的演变逻辑以及不幸失败的根源。


第一阶段是《天坛宪草》的制定;第二阶段是国会的一次复会与《宪草》的续议(1916-1917);第三阶段是南北分裂与西南护法续议(1918-1920);第四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是国会二次复会与制宪完成(1922-1923)。

当时的各派政治势力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远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成熟的中国人民还没有真正出场,宪制国家远没有塑造成型;国民党与进步党以及北洋系政治团体等各派,仍然局限于自己的政治利益和思想观念,并没有在新的制宪形势下找到新的平衡点,互不相让;制宪机构本身,即宪法起草委员会乃至两院议会,作为一个特别的制宪结构,它们并没有高质量地承担起制宪建国的历史重负,或成熟地担负起制定宪法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