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总体了解我国法律部门的实体法律体系和程序法律体系。
能力目标:能理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领会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情感目标:大学生要理解我国宪法地位和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面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懂得各个法律部门及重要法律的基本功能,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增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本领。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宪法地位和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各个法律部门及重要法律的基本功能
【教学方法、教具】
以教材、教参、多媒体为教具,以启发法、讲授法、提问法等为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大学生要理解我国宪法地位和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面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懂得各个法律部门及重要法律的基本功能,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增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本领。
十九大时光与聚焦两会
案例视频:为民族复兴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二、讲授新课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宪法的作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1、我国宪法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辉煌成果,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总的目标,是党的指导思想、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3、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1、我国现行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2018年1月,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建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四是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我国宪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特有的作用、效力和内容等方面。
1、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遵守等环节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
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和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法律案例:人权?
现在是大学毕业就业季,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也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请问:你是企业老总,你会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
1、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起平坐、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入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2、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6、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法律案例:8·19徐玉玉电信诈骗案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有26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一)宪法相关法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般指徐玉玉案
徐玉玉案是指2016年8月21日,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2016年8月27日,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头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投案自首 [2] ,其余5位犯罪嫌疑人也悉数到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于2017年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3]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2、宪法相关法的主要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4)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法律,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6)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二)民法商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
2、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民法商法的主要法律
(1)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
(2)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
(3)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
(4)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6)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
(7)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8)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更加突出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
1、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
2、行政法的主要法律
(1)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决定和执行程序、听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等;
(2)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
(3)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等;
(4)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食品安全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
(四)经济法
1、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2、经济法的主要法律
(1)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
(2)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不断健全税收制度;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4)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
(5)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
(6)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7)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
(五)社会法
1、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社会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
(2)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
(3)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
(4)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
(5)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6)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刑法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犯罪的概念:明确了犯罪构成及其要件,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4、刑罚制度: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刑罚制度;
5、犯罪行为: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10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规定了背叛国家罪等460多个具体罪名。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一)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
2、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3、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非诉讼程序法
1、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
2、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和程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3、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
案例分享:
上一辈的债务理应由下一辈共同承担,这是一个理解的误区。现代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概念,父亲和孩子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除非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才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如果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可免除还款义务。
张某因做生意缺钱, 从朋友王某处借了3万元钱,后因生意亏本, 没能如约偿还。更不巧的是,不久后张某在一场车祸中受重伤,并在花一大笔钱抢救后仍不治而亡,没留任何遗产。王某找到张某的儿子张山, 要求他替父亲还3万元债款。张山想尽办法也只凑了2.5万元, 向王某表示剩余5000元再无力偿还。王某不同意,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就将张山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知网)
三、作业
让学生回去了解宪法的颁布和历史缘由并观看相关的视频。
【小结】
我们作为大学生要理解我国宪法地位和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面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懂得各个法律部门及重要法律的基本功能,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增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本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