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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的五次修改,与改革开放的密切关联不仅体现在应后者之需而制定,更体现在通过适时修改巩固和保障了改革开放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奠定了宪法基础。
宪法修改开辟和卫护了我国经济形式与经济活动的逐步自由与开放式道路,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释放经济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1988年针对现行宪法的首次修改只有两处,均有关经济制度,分别是“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与“承认私营经济的地位及其国家政策”,这为当时搞活经济建立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与政策环境,实质是改革开放十年来的政策累积及对后续激励。随后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也都涉及经济方面的修改,例如1993年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国有经济”取代“国营经济”并规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经营”;1999年确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这两次经济修宪进一步加快了改革开放步伐。至2004年宪法修改写入私有财产权,则既是经济制度修改的直接体现,更是上述经济改革开放的必然法律结果。经济改革与开放发展的连续性促成了相关宪法修改内容的逻辑性与规律性,宪法修改又巩固了原有的经济改革、促进新的发展。
改革开放推动的高速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需求广泛化,如何回应社会需求、提升社会成员幸福感也是检验改革开放是否有效可否持续的标准之一。纵观五次宪法修改,尤其是最近两次修宪的若干内容回应了最重大的社会关切,在经济发展同时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文明与进步。例如2004年财产权入宪的重要原因,也在于回应经济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发展带来的呼唤“私有财产权入宪”的社会需求。2004年宪法修改在宪法第十四条加入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体现了这一宪法修改宗旨:一边改革一边构建社会福利,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夯实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使社会成员得以共享改革开放经济成果。2018年宪法修正将宪法序言中的“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入宪,设定国家达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目标,满足人民物质生活要求之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是宪法修改推动社会文明与社会发展的力证。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中国法治道路推进的四十年。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宪法确立。这一宪法修改转承启合法治发展四十年、影响深远。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制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近四十年间,国家的法治事业经历了从法制建设到法律治理、从治理法律化到治理宪法化、从法治社会化到法治国家化、从法治的民主政治表达到法治的国家治理表达、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过程。2018年宪法修改,“宪法宣誓“制度入宪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同时原有的隶属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之一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担当起宪法解释和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职责。上述宪法修改与已有法治传统一脉相承,同时体现出新时代国家法治建设更指向宪法实施与宪法审查的专业化务实性意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始自国家从上而下对发展形势与建设任务判断的政治转型,从经济改革率先入手,推动了社会进步,并最终促成了国家治理法治道路的坚定选择。 同行于改革开放的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历经五次修改,改革开放历程中最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几乎都被规定在宪法修正案当中,呈现出解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动力所在的法治视角。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与现行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密切相关,宪法修改是改革开放忠实的历史记录者、制度推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