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典第65条、第66条之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构成一般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l)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眼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干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