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陈胜

目录

  • 1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1 罪刑法定原则
    • 1.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1.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1.4 第一章测试题
  • 2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1 刑法的空间效力
    • 2.2 刑法的时间效力
    • 2.3 第二章测试题
  • 3 第三章 犯罪客体
    • 3.1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 3.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3.3 第三章测试题
  • 4 第四章 犯罪客观方面
    • 4.1 危害行为
    • 4.2 危害结果
    • 4.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4.4 第四章测试题
  • 5 第五章 犯罪主体
    • 5.1 犯罪主体概述
    • 5.2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因素
    • 5.3 单位犯罪
    • 5.4 第五章测试题
  • 6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 6.1 犯罪故意
    • 6.2 犯罪过失
    • 6.3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6.4 第六章测试题
  • 7 第七章 正当行为
    • 7.1 正当防卫
    • 7.2 紧急避险
    • 7.3 第七章测试题
  • 8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8.1 犯罪既遂形态
    • 8.2 犯罪预备形态
    • 8.3 犯罪未遂形态
    • 8.4 犯罪中止形态
    • 8.5 第八章测试题
  • 9 第九章 共同犯罪
    • 9.1 共同犯罪概述
    • 9.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 9.3 第九章测试题
  • 10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0.1 主刑
    • 10.2 附加刑
    • 10.3 第十章测试题
  • 11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制度
    • 11.1 累犯
    • 11.2 自首与立功
    • 11.3 数罪并罚
    • 11.4 缓刑
    • 11.5 第十一章测试题
  • 12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制度
    • 12.1 减刑
    • 12.2 假释
    • 12.3 第十二章测试题
  • 13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 13.1 刑罚的消灭
    • 13.2 第十三章测试题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可以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二者的构成特征有所区别:
       1.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
       2.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具备上述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这一第四个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2. 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按照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