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法律之所以鼓励和支持公民实行紧急避险行为,是因为它虽然造成了较小的合法利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说,它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一)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即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二)避险起因
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①自然的力量。②动物的侵袭。③非法侵害行为。④人的生理,病理过程。即因生理、病理需要不能满足而威胁人的生命的危险。
(三)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四)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用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的认识是一致的,那就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价值大小
来衡量。
(六)避险限制
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七)避险禁止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避险过当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与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没有对避险过当规定独立的法定刑 。所以,在追究避验过当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过当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刑法分则中的相应罪刑规范定罪量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