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陈胜

目录

  • 1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1 罪刑法定原则
    • 1.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1.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1.4 第一章测试题
  • 2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1 刑法的空间效力
    • 2.2 刑法的时间效力
    • 2.3 第二章测试题
  • 3 第三章 犯罪客体
    • 3.1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 3.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3.3 第三章测试题
  • 4 第四章 犯罪客观方面
    • 4.1 危害行为
    • 4.2 危害结果
    • 4.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4.4 第四章测试题
  • 5 第五章 犯罪主体
    • 5.1 犯罪主体概述
    • 5.2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因素
    • 5.3 单位犯罪
    • 5.4 第五章测试题
  • 6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 6.1 犯罪故意
    • 6.2 犯罪过失
    • 6.3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6.4 第六章测试题
  • 7 第七章 正当行为
    • 7.1 正当防卫
    • 7.2 紧急避险
    • 7.3 第七章测试题
  • 8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8.1 犯罪既遂形态
    • 8.2 犯罪预备形态
    • 8.3 犯罪未遂形态
    • 8.4 犯罪中止形态
    • 8.5 第八章测试题
  • 9 第九章 共同犯罪
    • 9.1 共同犯罪概述
    • 9.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 9.3 第九章测试题
  • 10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0.1 主刑
    • 10.2 附加刑
    • 10.3 第十章测试题
  • 11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制度
    • 11.1 累犯
    • 11.2 自首与立功
    • 11.3 数罪并罚
    • 11.4 缓刑
    • 11.5 第十一章测试题
  • 12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制度
    • 12.1 减刑
    • 12.2 假释
    • 12.3 第十二章测试题
  • 13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 13.1 刑罚的消灭
    • 13.2 第十三章测试题
正当防卫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刑事立法排除正当行为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研究正当行为的原因之一。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正当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正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多数正当行为对社会有益。
       正当行为的分类:  ①正当防卫。②紧急避险。③自救行为。④正当业务行为:其一,医疗行为。其二,竞技行为。⑤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其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⑥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具体包括:其一,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其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⑦法令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一)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三)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既包括本人的人身,也包括本人的财产。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五)防卫过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均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1. 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2. 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 二是防卫过当的量刑。
      (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2)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