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的心理特征: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的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
①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
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
①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