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陈胜

目录

  • 1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1.1 罪刑法定原则
    • 1.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1.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1.4 第一章测试题
  • 2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 2.1 刑法的空间效力
    • 2.2 刑法的时间效力
    • 2.3 第二章测试题
  • 3 第三章 犯罪客体
    • 3.1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 3.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3.3 第三章测试题
  • 4 第四章 犯罪客观方面
    • 4.1 危害行为
    • 4.2 危害结果
    • 4.3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4.4 第四章测试题
  • 5 第五章 犯罪主体
    • 5.1 犯罪主体概述
    • 5.2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因素
    • 5.3 单位犯罪
    • 5.4 第五章测试题
  • 6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 6.1 犯罪故意
    • 6.2 犯罪过失
    • 6.3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 6.4 第六章测试题
  • 7 第七章 正当行为
    • 7.1 正当防卫
    • 7.2 紧急避险
    • 7.3 第七章测试题
  • 8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8.1 犯罪既遂形态
    • 8.2 犯罪预备形态
    • 8.3 犯罪未遂形态
    • 8.4 犯罪中止形态
    • 8.5 第八章测试题
  • 9 第九章 共同犯罪
    • 9.1 共同犯罪概述
    • 9.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 9.3 第九章测试题
  • 10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0.1 主刑
    • 10.2 附加刑
    • 10.3 第十章测试题
  • 11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制度
    • 11.1 累犯
    • 11.2 自首与立功
    • 11.3 数罪并罚
    • 11.4 缓刑
    • 11.5 第十一章测试题
  • 12 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制度
    • 12.1 减刑
    • 12.2 假释
    • 12.3 第十二章测试题
  • 13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 13.1 刑罚的消灭
    • 13.2 第十三章测试题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
      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