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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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形式上并非绝对的平等,对于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由于这种身份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存在的影响,因而会对某些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及量刑的轻重上区别对待。这种立法规定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是平等的应有之义。

适用刑法上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触犯相同罪名,但不同犯罪情节的,同罪不同罚,这个是合理正常的,不违背量刑平等原则。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罚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