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判刑必须以现实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指出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 自由擅断。
②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践,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