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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1)我国的国家机构可分为五个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家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包括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
(4)国务院即中国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6)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初创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至1975年。
根据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央国家机构体系,十年动乱期间受到践踏和破坏,使之陷于半瘫痪状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没有召开,普选不能按时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长期空缺;国务院的职权被削弱,以党代政情况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控制了国家的大部分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名存实亡,最高人民法院也受到严重破坏等等。
1975年至1982年。
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有诸多新变化,但是机构很不完备,国家职能也不健全。1978年宪法除重新设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外,与1975年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规定相比,并未有什么大的变化。
1982年以后。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对中国国家机构系统作了明确规定。现阶段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1、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各种法律制度。
2、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