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课程的课程性质
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集中体现了音乐学科作为人文艺术学科最为重要和突出的性质。其中“实践性”是在本次新标准中提出来的课程性质,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的重要特点,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新标准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建议”等内容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和智慧的结晶。”无论是从文化中的音乐还是音乐中的文化视角出发,音乐课程中的艺术作品和音乐活动,皆注入了不同文化身份的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和参与者的思想感情和文化主张,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文化发展脉络,以及民族性格、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的展现,具有非常鲜明而深刻的人文属性。
(一)人文性
首先,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有针对性的,针对我们今天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传承音乐文化时出现的问题。因为在十年课程改革中,老师们有一个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文学的才是文化的,音乐本身不具有文化属性,在讲一个音乐作品的时候,必须要赋予音乐之外的文学语言来解释它。其实,音乐本身就是一种文化。例如,我们在听一段苗族音乐、一段维吾尔族音乐或者一段拉丁美洲音乐的时候,音乐里包含了不同的玄法、不同的调式、不同的节奏、不同的音色。音乐当中包含了那些不同文化身份的创造者对音乐的不同理解,他们是用音乐向听者阐述一种文化。所以音乐是处在大文化当中的,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语言本身就是文化,和语言文字是一种并列的关系。
其次,人文性还对应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不同地区、不同创作者以其不同的文化身份创作出不同的音乐作品。我们听到的中华民族的音乐,是由中华民族的人民和作曲家创作出来的,具有文化价值和作用。所以,人文性也需要体现民族精神,从人类学、音乐学的角度来说,音乐是在不同的文化语境和环境中,由不同文化身份的人来创作的,并不说是“音乐是世界通用的语言”。每种音乐都代表了不同的文化,我们今天学习中华民族的文化,就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民族精神。学生在学习民族音乐的同时,实际上也在传承、演习和学习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
(二)审美性
“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它是我们这个民族,这个国家,从传统到现在,一直延续过来的。比如,从20世纪到现在100年的历程中,上个世纪初的音乐教育就是提倡美育,音乐教育是美育的一个重要支撑部分和组成部分,所以音乐课程也体现审美性。现代社会仍然延续“以美育人”的教育思想,说明音乐学科、音乐课程,本身就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以美育人,强调感受美、表现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以美育人对于陶冶身心、陶冶情感有着特别的作用。
(三)实践性
音乐学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音乐这门学科不通过实践的形式是没有办法实施和操作的,所以,音乐课程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
首先,音乐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例如,教师经常把音乐讲成一个故事,让学生在音乐当中寻求非音乐的信息。这些跟人文性有关系的信息除了存在于音乐之外,同时也存在于音乐本身。这种做法和理解跟音乐本身的特性是有一些矛盾的,所以只有通过聆听、演奏、演唱、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实践活动,才能对音乐有一个真正的理解。
其次,音乐是要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真实感受的。音乐不是理论,音乐必须是音响,必须亲自实践。在实践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情感体验。实践包括聆听、编创、演奏和演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