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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程自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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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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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课程作业
第三节 依法规范新闻传播行为
规范新闻管理者的管理行为
新闻管理行为以《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新闻管理行为以有利于新闻媒体正常发挥其功能为原则
新闻管理行为以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为标尺
新闻管理行为以有利于媒体健康发展为目标
山西“封口费”事件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引发“封口费”事件。据调查,矿难发生后,到霍宝干河煤矿的人员多、成分复杂。其中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仅有2人,而多数“记者”是假记者。被曝光收取费用的6家“媒体”中,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栏目收取1.9万余元。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管理不严、甚至鼓励记者搞“有偿新闻”的单位进行整顿。

保护被报道者及受众的合法权益
保护被报道者及受众的合法权益,主要指新闻媒体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以及债权等其他权利,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侵害人格权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侵害采访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闻侵害采访对象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名誉所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有两类,即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常见的新闻媒体侵害被采访者的名誉权的情况
一是新闻侵权行为人的传播行为造成了他人名誉权被损害;
二是所传播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性;
三是所传播的内容具有诽谤性,即行为具有不法性。
恒升电脑诉王洪案
消费者王洪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后发现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便在网上写道,恒升电脑“娇气得象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其言论后经《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转载。
这些“侮辱性”言论被北京市第二中院在二审中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王洪赔偿9万元。
新闻侵害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隐私包括自然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不与他人共享的私人活动信息的全部内容。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由支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信息的权利。

新闻媒体侵害采访对象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未经采访对象同意,公开当事人(如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姓名、照片和住宅地址,使他人足以辨认出当事人。
2.不恰当地公开采访对象的财产状况、生理缺陷、家族病史等私人信息。
3.未经采访对象或当事人同意,在媒体上公开其已成为
历史的犯罪行为或不光彩的行为。
4.对社会名流的婚恋信息,未经本人同意而进行渲染。
5.对他人的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的不当公开等。
协调公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划清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
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
划清普通人在正常与特殊两种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的隐私范围

新闻侵害采访对象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个人或法人各种形象不受侵害的权利。
新闻侵害肖像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有新闻价值的照片和录像,即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二是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媒体中使用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
三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赵本山状告新浪索赔205万元
赵本山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5万元。原告诉称,新浪和星潮两家公司通过四川卫视、安徽卫视等全国多家卫星电视台发布斗地主、麻将等手机游戏下载的广告,在该广告中,未经许可擅自将赵本山在小品中的表演篡改为动画形象,该动画形象的使用贯穿广告始终,并配之以与赵本山相类似的方言口音,对手机游戏下载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新闻侵害报道对象的债权和其他权利
当恶意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债权和其他经营权利造成损失时,新闻媒体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主观上是恶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