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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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和相对性
一、新闻出版自由的具体性
1、新闻出版自由是具体的、阶级的自由。
2、新闻出版自由的阶级性是由占有精神生产资料的特定阶级决定的。掌握物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同时也掌握着社会的精神生产资料。因而,新闻出版自由也就成了统治阶级享有的特权。
3、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四项标准: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

二、对公民而言的新闻出版自由:
获得和接受国内外重大新闻信息的获知自由;
对各种事件发表意见的表达自由;
通过新闻媒体交流思想和观点的传递自由;
利用新闻媒体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各种腐败现象的批评自由等。
三、对新闻工作者而言的新闻出版自由:
采访自由
写作自由
传播自由
批评自由
新闻出版自由总是处于特定的时空环境之中,其实现程度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紧密相连。

四、新闻出版自由的相对性
1、新闻出版自由受宪法、法律的制约。

2、新闻出版自由受国家利益的制约。
1999年科索沃战争时,BBC驻贝尔格莱德的记者约翰. 辛普森因为“在报道中未能与政府口径保持一致”,被斥为“没有达到一个老记者‘应有的标准’”,接连受到英国政府的严厉批评。

美国著名战地记者彼得·阿内特只因为在接受伊拉克国家电视台采访时说了诸如“美国初步作战计划已经失败,他们没有料到伊军抵抗如此顽强”之类的话,就被美国政府扣上了“安慰和帮助别人”的帽子,最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解雇。

3、新闻出版自由受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制约。
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
价值观念
特别是有些民族禁忌和宗教戒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