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合理用药是指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订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经济地防治疾病。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包括:①安全性,作为诊断、预防、治疗疾病的药物,由于其特殊的药理、生理作用而具有两重性,即有效性和不安全性,后者包括毒副作用等不良反应;②有效性,“药到病除”是药物的治疗目的;③经济性,用尽可能少的药费支出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收益,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及社会的经济负担。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不仅可以保证患者安全用药,承受最小的治疗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还可以降低其经济负担,节省医疗资源。
随着临床药理学的迅速发展,临床合理用药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临床药理学理论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和临床评价,在当前是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对指导合理用药有重要作用,临床药理学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药物治疗的水平和质量。临床药理学对合理用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承担新药的评价和常用药的评选、对药物的不良反应进行调查监督和通过会诊指导合理用药三个方面。临床药理学的研究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是药物治疗学的基础;从新药研究的角度看,临床药理学是新药研究的最后阶段,针对新药在人体的疗效、体内过程及安全性等做出评价,制订给药方案,为药物的生产、管理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二、新药的临床研究与评价
新药临床研究与评价包括新药各期临床试验,以及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对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新药的临床研究,指新药研究开发后期的临床药理学研究,以认识新药用于人体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不同类别新药的技术要求分为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和生物等效性试验(bioequivalent
trial)。我国《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临床药理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与研制单位按G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等。开展新药临床研究的前提是新药经过系统的临床前研究,其药品质量以及临床前研究工作的质量已经过审核,并得到国家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新药临床研究所获得的有关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结论是国家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新药生产的主要科学依据。因此,新药的临床研究是新药研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临床药理学研究应当在临床前动物实验中证实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按照《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观察药品在人体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后做出适当的评价。新药评价包括活性筛选、药学评价、临床前药理评价、毒理学评价和临床药理学评价等。新药临床药理学评价是新药评价的最后阶段,是新药研制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注册申请和技术审评时必须呈报的内容之一。在新药临床评价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有效及各项数据的可靠性,并应正确地应用合适的统计方法。此外,新药临床研究与评价应当根据两个主要原则即伦理学准则和客观科学性要求,保证受试者权益不受侵犯以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治疗药物监测
治疗药物监测(TDM)是在药动学原理的指导下,应用现代先进的分析技术,测定血液或其他体液的药物浓度,用于药物治疗的指导与评价。治疗药物监测的目的是通过测定血液或其他体液及组织器官中药物的浓度,了解药物的体内过程;并利用药动学的原理确定给药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提高药物的疗效,避免或减少毒副作用,同时也为药物过量中毒的诊断和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实验室依据。
在临床上,并不是所有的药物或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进行TDM。血药浓度只是药效的间接指标。当药物本身具有客观而简明的效应指标时,就不必进行监测。其次,血药浓度不能预测药理作用强度时,测定血药浓度便毫无意义。有些药物的血药浓度范围很大,凭医生的临床经验给药即可达到安全、有效的治疗目的,不需要进行药物监测。通常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①治疗指数低的药物,即安全范围窄、毒性大的药物;②血药浓度与药理作用具有相关性,血药浓度和靶组织的浓度具有显著相关性;③具有非线性药动学特征的药物;④长期用于治疗和预防的药物,如抗癫痫药物;⑤药动学个体差异大的药物,特别是由于遗传造成药物代谢速率明显差异的情况,如普鲁卡因胺的乙酰化代谢;⑥未见预期疗效或怀疑患者药物中毒时;⑦肝、肾或胃肠功能不良的患者;⑧合并用药产生相互作用而影响疗效时。
治疗药物监测是指导药物个体化治疗的关键,相关学科的发展为治疗药物监测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分析方法的改进使得药物监测方便、准确、快捷,痕量分析也成为可能。
四、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系指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不良反应是药物所具有的两重性之一,完全没有不良反应的药物是不存在的。同时,不良反应的发生也是有一定比例的,不是所有使用该药物的患者都会出现不良反应,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表现和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性。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高,不良反应的发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新药的审批主要依据动物实验和部分患者的临床试验的结果确定不良反应。但是动物与人在生理、病理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临床试验又存在观察时间短、参加人数少等局限性。许多发生率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在审批时难以充分了解,所以许多经过严格审批的药物,在正常用法用量下还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包括一些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对医疗机构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逐渐趋于法制化。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的相关资料表明,因药物不良反应而住院的患者占门诊患者的0.3%~0.5%,已住院的患者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20%,0.2%~2.9%的患者死于药物不良反应。提高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水平已成为医务工作的重点。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是为了尽早发现各种类型的不良反应,研究药物不良反应的因果关系和诱发因素,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有关不良反应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需要大范围乃至全国范围的不良反应流行病学资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建立了本国或国际间的不良反应上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查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
五、市场药物再评价
市场药物再评价(revaluation of marketing
drugs)是对已批准上市的药物在社会人群中的疗效、不良反应、用药方案、稳定性及费用等方面是否符合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做出科学评价,为药品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药品研制与使用部门提供合理信息,指导和规范临床合理用药。市场药物再评价工作一般分两类:①根据上市药物已存在的疗效不佳或毒性较大的问题,设计临床对比试验,以确定药物是继续使用、有选择地使用还是予以淘汰;②进行药物流行病学调查,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前瞻性地或回顾性地对比调研某一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根据调研结果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淘汰或限制使用。
市场药物再评价是保障合理用药的一种监管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再评价掌握上市药品的安全性动态,达到宏观监督、微观管理、量化药品生命周期以确保用药安全的目的。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尤为重要,世界各国政府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后药品管理。为实现与国际药品市场及药品管理的对接,我国正逐步完善市场药物再评价制度的建设。
参考教材:《临床药理学》朱大岭,杜智敏主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3. 12,第 1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