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数字图书馆的电子版权问题
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具备独创性(即原创性Originality orintellectual creation)的数据库,受版权保护。
2.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也可受版权保护。
辛勤采集原则(Industrious Collection)又称“额头出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二、对数据库内容的特别保护
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及于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这在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数据库的内容不具备版权法保护的资格,却存在受到保护的需要。
给予数据库以有别于现有版权法的特别保护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数据库的合理使用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对数据库本身的保护和对数据库中信息的保护。
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可以参考欧盟指令第6、7、8条对数据库版权人权利的限制:①本国法律允许,出于研究或个人学习目的的合理使用是允许的;②用户与数据库生产商签定的合同具有优先于版权法的效应; ③如果信息来自公知领域,而且对信息的组织存在其他可选择的方式,则不得阻止第三方用同样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
合理使用:图书馆为保存目的和损毁替代目的复制全部或部分数据库内容;图书馆为方便使用,修改、整理合法拥有的数据库;图书馆联机套录他人数据库用于教育和科研;研究者为分析储存的作品而使用数据库,如统计词频或其他类似的目的。
四、数字图书馆多媒体使用的版权问题
1.多媒体作品的归类
2.多媒体作品版权的集体管理
五、数字图书馆如何合法利用电子信息资源
1.公有领域的信息
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包括:
① 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② 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
③ 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
2.受版权保护的信息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
六、电子信息资源的侵权形式
1.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
① 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
② 将版权作品放在免费网址上
③ 利用电子公告板(BBS)传播版权作品
④ 利用电子邮件传播版权作品
2.破坏版权管理信息
3.破坏技术保护措施
4. 恶意使用
七、电子复制问题
复制是利用作品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版权争议的方式,了解电子复制形式有益于防止不自觉的侵权行为。
国内学者列举的电子复制所包括的7个方面。
(1)当一个作品被固定在计算机内,不论是软盘、CD-ROW、其他的存储装置或内存,且并非是一个短暂期间,即构成复制。
(2)有版权的作品或出版物,从印刷体形式重新录入成电子文字处理格式。
(3)从商用数据库中直接将电子信息资料套录成印刷形式。
(4)从数据库中直接将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料套入计算机中加以存储以备今后使用。
(5)在局域网中发送有版权的电子信息资料。
(6)在电子邮件上发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出版物。
(7)用电子传真发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