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图书馆法的发展
一、国外图书馆法的发展
图书馆法是近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产物。19世纪中期,欧洲一些国家为了促进图书馆的公共化,保证图书馆经费的固定来源,加强图书馆管理,开始制订和颁布图书馆法。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在波士顿市建立公共图书馆的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
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每 1万人的地区设一所图书馆,地方政府应对本地区的成人和儿童提供图书馆服务,经费从房地产税中提取。这是世界第一部全国性公共图书馆法,后相继于1851、1892、1893、1908、1919年补充和修订。
二、我国图书馆法的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制订图书馆法的国家之一。
清末宣统元年(1909),学部曾奏拟图书馆章程共十九条。
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
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通俗图书馆规程》十一条和《图书馆规程》十四条。
1949年以前,民国政府曾颁布过多部有关图书馆组织条例、呈缴本等方面的规程、条例、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如《图书馆条例》(1927)、《图书馆规程》(1930、1939)、《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0)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多次颁布了关于图书馆事业的文件、条例和行政法规。这些文件、条例和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的图书馆政策,为制订我国的图书馆法规奠定了基础。
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图书馆工作的文件大多数是行政规章,图书馆法规较少,目前尚未制订成文的图书馆法。
2、已经颁布实施的图书馆法规、规章也不够完善。
3、现有法规和规章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使人无法兑现这些中的授权性、鼓励性的规定,也无法处罚这些规范中的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