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图书馆法
第一节 图书馆法含义及作用
一、图书馆法的定义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订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就我国而言,具体是指下列机关: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国务院;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④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国家创制图书馆法的形式有两种,即制定和认可。
(3)图书馆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这是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伦理和图书馆政策的重要区别。
(4)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是图书馆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图书馆主管部门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图书馆内部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5)图书馆法调整图书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平衡图书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即平衡图书馆主管部门、图书馆、图书馆内设机构、馆员、读者、其他社会组织(如出版社、新华书店)的利益。
(6)图书馆法不等于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法律规范系统。
二、图书馆法的属性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