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图书馆的类型
第一节 图书馆类型划分的意义及标准
一、划分图书馆类型的国际标准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支持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为制定图书馆统计的国际标准,从1966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并于1974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IS02789—1974(E)国际图书馆统计标准”。在这个标准中,专门有“图书馆的分类”一章,把图书馆区分为:国家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其他主要的非专门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专门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六大类型,并对每个类型的图书馆都作了概念性的规定,
其他主要的非专门图书馆:有学术特征的非专门图书馆,它们既不是高等院校图书馆,又不是国家图书馆,但它们对特定的地理区域履行一个国家图书馆的作用。
专门图书馆:那些由协会、政府部门、议会、研究机构(大学研究所除外)、学术性学会、专业性协会、博物馆、商业公司、工业企业商会等或其他有组织的集团所支持的图书馆,它们收藏的大部分是有关某一特殊领域或课题,例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农业、化学、医学、经济学、工程、法律、历史等方面的书刊。
这一国际标准,得到了奥地利、比利时、巴西、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联邦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荷兰、新西兰、罗马尼亚、南非、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美国等二十二个国家的成员团体的赞同。由于技术原因,加拿大和英国表示同意这个文件。我国当时尚未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自然无法这个标准表示态度。
综上所述,可见划分图书馆类型至今尚无统一的标准。由于标准的不同,其类型划分的结果就很不一致。
二、我国图书馆类型划分的标准
在我国,通常使用的划分图书馆类型的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
1.按图书馆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划分。如文化系统图书馆,包括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以至地、县文化局(科)领导的国家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各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城乡基层图书馆(室)、社区图书馆;教育系统图书馆,包括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大、中、小学校图书馆(室);科学研究系统图书馆,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地质科学院以及其他专业科学研究机关所属的图书馆(室);工会系统图书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所领导的工人文化宫和各厂矿企业所属的工会图书馆(室);共青团系统图书馆,包括各级共青团组织所领导的青年宫、少年宫、少年之家图书馆(室);军事系统图书馆,包括军事领导机关图书馆、军事科学图书馆、军事院校图书馆及连队基层图书馆(室)等。
2.按馆藏文献范围划分。如综合性图书馆,包括各级公共图书馆,综合性大学图书馆,工会图书馆等;专业性图书馆,包括专业科学研究机构、专业院校及专业厂矿技术图书馆(室)等。
3.按用户群划分。如儿童图书馆、盲人图书馆、少数民族图书馆等。
上述标准,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图书馆的类型,但任何单一的标准都不能完全揭示各类型图书馆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对图书馆类型的划分不能只采用单一的标准,必须把各种标准结合起来使用,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因此,从现有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人们的通用做法,结合多种标志,是我国划分图书馆类型的基本原则。根据图书馆的隶属关系,结合图书馆的性质、用户群、馆藏文献范围等标准来划分,目前我国图书馆的类型主要有: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学图书馆、专业图书馆、技术图书馆、工会图书馆、军事图书馆、儿童图书馆、盲人图书馆、少数民族图书馆等。
在上述各类型图书馆中,通常认为公共图书馆、科学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整个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因为这三大系统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较为丰富、技术力量较强,并承担着文献资料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