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主要解决三大难题:一是确定交易者的身份;二是保证商业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第三方所截取和篡改;三是防止交易者否认某一商务行为是其所为。这也是世界各国电子签名法的设计原则。
首先,确定电子签名与纸面文件上的笔迹签名具有同等的效力。由于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中用于鉴别交易各方身份最可靠的方法,因此只有承认其效力,才能使电子商务得以正常开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其次,规范技术标准。加密技术是保证信息传输安全的根本手段,是电子签名的技术基础,而法律不能对技术本身进行干涉。因此,《电子签名法》通过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可以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发出和接受电子签名,避免不必要的技术障碍。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订、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规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可由政府机构或商业证书机构建立。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接受用户的申请,验证用户的身份,并对用户提交的公钥颁布数字证书。经过数字证书验证的电子签名具备了可查实性。因此,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肩负着通过对公开密钥颁发数字证书鉴别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职责。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认证中心负有身份查验义务、审慎义务和通告、报告的义务。总之,《电子签名法》生效后,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将不再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有:第一,法定的合同形式从书面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第二,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样,系统对于合同的成立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第三,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一规定适应了传统和现代的需要。
3.我国涉及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