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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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确定的价格向受托方收取代销货款;
受托方的对外售价由受托方自定;
受托方对外售价与代销合同确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委托方通常可在代销合同生效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但如果受托方有权退回未售商品,或者有权要求补偿销售亏损,那么,签订代销合同时不确认收入。
待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时,满足收入确认要求的: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涉及增值税税额的,还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的金额或数量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
此时,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涉及增值税税额的,还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1.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应当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应当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发出商品时,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不确认收入。
2.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减少收入吗?
不减少收入。
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