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过程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合并前后均保持法人资格独立经营。收购方在购买日和购买日后分别以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被收购方无论是收购日还是收购日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不受企业合并的影响,均按原来的计价基础计价(账面价值)。下推会计指:在企业合并时,一个会计主体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购买该主体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的交易,重新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也就是将原来由收购公司在合并时对所获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下推到被收购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中。显然,采用下推会计后,原来由母公司在购买日进行的公允价值分配和确定的合并商誉金额,将直接在购买日记入子公司账户,使得合并后子公司帐上所记录的资产和负债,已不是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而是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相应地,有关资产的增值和合并商誉也会影响子公司记录的折旧和推销费用等。
下推会计的实际应用要求主要起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员工1983年11月3日发布的《员工会计公报:议题5》,该公报要求:企业合并时收购方的持股比例超过95%,被收购方必须采用下推会计;持股比例在80-95%之间,允许采用下推会计;持股比例低于80%,禁止采用下推会计。2014年11月18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新的会计准则,当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控制权时,允许所有被收购公司采用下推会计。与此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保持一致,正式删除了1983年11月3日发布的相关规定。这就为所有公司实质上采用下推会计提供了选择。为了让读者熟悉下推会计,下面将围绕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就下推会计举例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