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历史回顾及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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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是伴随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出现的并购浪潮而应运而生的。会计实务上最早采用的是权益集合法,当时的含义就是将规模大小相当的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更大的经济实体。而收买法则是要求所有权发生变化,即一家公司被看作是买主,另一家公司则被看作是卖主,因而采用了常规的资产购置的会计处理程序。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企业合并的权威性公告是1950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ARBNo. 40, business combinations )“企业合并”。权益集合法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1)规模大体相当的公司合并;(2)新合并的公司没有改变原有成员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所有权(权益的连续性)。
为了回应各界对滥用权益集合法的批评,AICPA于1959年成立了会计原则委员会(the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1970年8月,APB发布了APB Opinion No. 16。APB Opinion No. 16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自APBOpinion No. 16于1970年10月31日生效后,权益集合法的滥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