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理论(西安交大版)

张正明 问鸿滨 徐宇春 初阔林 李科 闫忠林 刘玉青

目录

  • 1 国际战略环境
    • 1.1 国际战略环境的研究角度与内涵
    • 1.2 国际战略环境呈现多极化趋势
    • 1.3 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
    • 1.4 其他国家的安全战略
    • 1.5 国际战略形势与思考
    • 1.6 我国周边概况和海洋领土观念
    • 1.7 我国与周边国家尽量保持缓和
    • 1.8 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不容乐观(一)
    • 1.9 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不容乐观(二)
  • 2 中国军事思想
    • 2.1 军事思想概述
    • 2.2 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形成时期
    • 2.3 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成熟时期
    • 2.4 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特点
    • 2.5 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的主要内容
    • 2.6 中国近代军事思想
    • 2.7 《孙子兵法》简介
    • 2.8 毛泽东军事思想的科学含义
    • 2.9 毛泽东军事思想的产生与形成
    • 2.10 毛泽东军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2.11 毛泽东军事思想的主要内容
  • 3 中国国防
    • 3.1 国防概念的历史变迁
    • 3.2 国防的四要素
    • 3.3 现代国防的类型和特征
    • 3.4 国防精神
    • 3.5 新中国国防建设历程(上)
    • 3.6 新中国国防建设历程(下)
    • 3.7 新中国的国防建设成就
    • 3.8 中国的武装力量及国防动员
  • 4 兵役法
    • 4.1 兵役法概述
    • 4.2 中国兵役制度演变
    • 4.3 现行兵役法的主要内容
    • 4.4 我国的军衔制度
    • 4.5 特点及优越性
    • 4.6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 5 信息化战争
    • 5.1 新军事变革的兴起与我军现状
    • 5.2 新军事变革概述
    • 5.3 信息、战争与信息化战争
    • 5.4 战争形态的演进
    • 5.5 信息化战争的基本作战样式
    • 5.6 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 6 精确制导技术
    • 6.1 精确制导技术及其影响
    • 6.2 精确制导技术的分类
    • 6.3 导弹的研制概况
    • 6.4 导弹的基本介绍
    • 6.5 精确制导弹药
  • 7 现代伪装与隐身技术
    • 7.1 现代伪装技术
    • 7.2 伪装技术的分类及其影响
    • 7.3 隐身技术
    • 7.4 隐身技术手段
    • 7.5 隐身武器
  • 8 侦察监视技术
    • 8.1 侦察监视技术概述
    • 8.2 侦察监视技术手段(一)
    • 8.3 侦察监视技术手段(二)
    • 8.4 侦察监视技术特点
  • 9 电子对抗技术
    • 9.1 电子对抗技术的基本概念
    • 9.2 电子对抗技术的形成与发展
    • 9.3 电子对抗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形式(一)
    • 9.4 电子对抗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形式(二)
    • 9.5 电子对抗的基本特点
    • 9.6 电子对抗技术在现代战争中的作用
  • 10 航天技术
    • 10.1 航天技术的基本概念
    • 10.2 航天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 10.3 航天运输系统
    • 10.4 航天器系统
    • 10.5 航天测控系统
    • 10.6 我国航天技术的发展概况
  • 11 夜视技术
    • 11.1 夜视技术的基本概念
    • 11.2 夜视技术的发展历史
    • 11.3 夜视技术的技术基础
    • 11.4 夜视技术基础
    • 11.5 主要夜视仪的组成及作用
    • 11.6 夜视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 12 新概念武器
    • 12.1 新概念武器概述
    • 12.2 激光武器
    • 12.3 微波和粒子束武器、动能武器
    • 12.4 其他新概念武器
  • 13 气象武器
    • 13.1 气象学与军事气象学
    • 13.2 气象知识简介
    • 13.3 气象条件与战争
    • 13.4 我国武器装备与发达国家对比
    • 13.5 气象条件对军事活动的影响
    • 13.6 气象武器与气象战
  • 14 阅读
    • 14.1 阅读
  • 15 直播
    • 15.1 第一次直播
    • 15.2 第二次直播
    • 15.3 第三次直播
兵役法概述
  • 1 视频
  • 2 章节测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现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