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平台营运商在网上搭建一个平台,为买卖双方架起一座桥梁,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所要销售的商品,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购买。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最能够体现互联网精神和优势的,数量巨大、地域不同、时间不一样的买方和同样规模的卖方通过一个平台找到合适的对方进行交易,在传统领域要实现这样大的工程是几乎不可想象的。
C2C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
目前,C2C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主要有网上拍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分类广告模式。
(1) 网上拍卖
网上拍卖是典型C2C交易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种电子商务形式,其最大特点在于将现场拍卖的交易方式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变成了非现场式的交易,从而突破了现场拍卖所特有的时间、地点、空间限制。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是现代信息技术在传统拍卖业中的应用。网上拍卖的拍卖方式大多数是在传统拍卖方式的基础上演变来的,但与传统拍卖相比,更加多样,常见有以下几种:
① 网上英式拍卖。网上英式拍卖是最常见的网上拍卖方式,其实质与传统拍卖中的英式拍卖是一样的,也是由竞价方一次或多次出示他愿意出的最高价。在拍卖过程中,规定一个截止时间,到时则由出价最高的买家获得拍品并按照最高价付款,超过截止时间后,再高的价钱都无效。因此网上拍卖在截止时间前的几分钟,出价常会迅速上升。
② 网上荷兰式拍卖。网上荷兰式拍卖与传统荷兰式拍卖一样,也是针对一个卖主有许多相同物品要出售的情况设计的,传统荷兰式拍卖的价格是逐一降低的,而网上荷兰式不存在价格渐降。通常是在截止时间到时,出价最高者获得他想要的数量,如果物品还有剩余,则出售给出价第二高者。如果出现多个出同样高价者,则优先出售给最先出价者,遵循“高价优先,先出价优先”的原则。
③ 扬基式拍卖。扬基式拍卖是美式Yankee拍卖音译过来的名称,国内有些网站将它作为荷兰式拍卖的一种变体,不同之处在于成功的竞买者以其实际竞价购得拍卖品,而不是像荷兰式交易中一样,以成功竞买者中出价最低者的价格买走。
④ 威克式拍卖。网上的威克式拍卖实际是密封递价次高价拍卖,同英式交易一样,可以交易单件物品,不同之处在于最高出价者是以第二最高出价者所出价格买走交易品。这种拍卖方式降低了出价观望,能够吸引更多的竞买者出价,从而烘托网站的人气。
⑤ 团购和反拍卖。这两种是特殊的网上拍卖方式。团购即为“集体购买”,提供此种拍卖方式的网站会把某个物品的基准价格公布出去,由对这个物品有兴趣的人共同出价,当出价的人数增加时,物品的价格就会有所下降;反拍卖即“卖家出价购买”,买家将需要求购的商品信息公布在网上,由多个卖家相互竞争,出价一直降到每人愿出更低价或买家接受为止。
⑥ 一口价。一口价是卖家设置的可以即刻售出商品的价格,相当于公开的底价,买家出此价格立即可以成为竞标成功者。国内大多数C2C网站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买家不会多出一分钱,但成交率较高。
(2) 第三方交易平台
第三方交易平台模式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方便个人在交易平台开设店铺,以会员制的方式收费,也可通过广告或其它增值服务收取费用。卖家只需要登录交易平台,按照要求注册成为用户,然后登录填写开店信息,完成开店,并可以使用平台工具,实施“店铺”装修设计。这种运作模式不需要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个人只需要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在线商品管理,自行决定价格和促销手段,实现在线销售商品,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淘宝网。
C2C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
目前,C2C电子商务企业采用的运作模式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搭建拍卖平台,按比例收取交易费用,或者提供平台方便个人在上面开店铺,以会员制的方式收费。在C2C运营过程中,个体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自己拥有的物品,个人获得销售收益,平台企业也可以收取店铺租金、广告费用或其它增值性服务。C2C网站的主要受益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费
会员费也是会员制服务收费,是指C2C网站为会员提供网上店铺出租、公司认证和产品信息推荐等多种服务组合而收取的费用。由于提供的是多种服务的有效组合,能更好的适应会员的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的收费比较稳定。易趣网最初进军中国市场的时候就是采取的是对入驻商家收取会员费制度,这也是导致易趣最终一败涂地的主要原因,虽在2008年5月也开始对用户在线开店实行“终身免费”制,但其所占市场份额已不能和淘宝同日而语。
(2) 交易提成
交易提成是C2C网站的主要利润来源,因为C2C网站是一个交易平台,他为交易双方提供机会,就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场所或大卖场,从交易中收取提成是市场本性的体现,这也是目前国内众多淘宝网、拍拍网等C2C网站主要的盈利方式。
(3) 广告费
企业将网站上有价值的位置放置各类型的广告,根据网站流量和网站人群精确度标定广告价位,然后再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出售,比如淘宝网首页广告费为淘宝带来一天200万的收入。
(4) 增值服务费
C2C网站不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平台,更多的是为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尽量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来达成双方的交易,通过提供“搜索竞价排名”、“首页黄金铺位”推荐费等增值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比如,淘宝网推出竞价排名服务、“淘宝旺铺”等服务,均是为愿意通过付费推广,而获得更多成交机会的卖家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
(5) 支付环节收费
阿里巴巴推出的支付宝、腾讯推出的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上在线支付业务的开展。买家先把预付款通过网上银行打到三方支付平台的个人专用账户,待收到卖家发出的货物后,再通知支付公司把货款打入到卖家账户,这样买家不用担心收不到货还要付款,卖家也不用担心发了货而收不到款,而支付公司就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易趣网
易趣网的名字取自中文“交易的乐趣”,其含义是:交易的乐趣、乐趣的交换和容易获得乐趣。英文名字“eachnet”取自中文的谐音,同时也蕴涵着“each person’s net(每个人的网)”的意义。这个名字向用户传达了易趣对自身的希望:要成为广大网民喜闻乐见、易于使用、安全高效的交易平台。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前者由美方与中国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共同投资,注册资金2 900万美元。
2002年3月,易趣获得美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eBay3 000万美元的注资,并同其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3年6月,eBay向易趣追加1.5亿美元的投资。迄今为止,易趣网已经吸引了近2.2亿美元的境外投资,成为全国留学生创业企业中吸引外资最多的企业。公司拥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素质的管理层与员工队伍,创始人邵亦波与谭海音毕业于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分别在世界著名咨询公司——波士顿和麦肯锡就职。易趣管理层中近10人具有海归背景,公司员工平均年龄仅27.6岁。
易趣的目标是做好C2C(个人—个人)与B2C(商家一个人)网络平台的搭建与服务,让所有易趣用户能买到品种繁多、价廉物美的商品,同时也可以处理(卖出)自己的闲置物品;让买家获得大量商品信息,让他们通过网络购买价廉物美的各类商品;让卖家在易趣上能以全新的模式销售商品,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同时,大幅提升销售量,并且不受地域与时间的限制。
思考问题:
1.易趣网的电子商务模式属于哪个模式?
2.易趣网的目标是什么?
【资源列表】
1.淘宝网:www.taobao.com
2.拍拍网:http://www.paipai.com/
3.易趣网:http://www.eachnet.com/
4.D客商城:http://www.diy368.com/
网络购物中C2C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以淘宝网为例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网络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正在实质性地改变我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娱乐和生活方式。这个庞大的网状结构以非线性的连接方式重构了我们的时空,并正在打破传统的现实生活方式,将在未来构建虚拟与现实重叠交互的数字化生活。其中,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的方式成为年轻消费者的新宠,并不断涌现诸多的网络购物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将电子商务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C2C网络购物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通过在线交易平台来实现的电子商务。国内有淘宝、易趣、拍拍、有啊等多个可以提供这种网络交易的平台,而淘宝网在C2C领域占有市场份额最大,因此本文将以淘宝网的C2C模式作为研究案例。
C2C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扩展内涵
这两年网络购物在我国的发展异常迅速,网购数量与规模与日俱增,伴随着层出不穷并且日趋“高科技”的网购陷阱,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后,将与个人经营者、快递公司、第三方支付方、银行甚至保险公司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因此,消费风险不仅来自于个人经营者,还会来自于快递公司、银行等服务方。所以,尽管消费者的界定不变,依然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民事主体,但其内涵比传统消费者有所扩张,一次商品买卖会面临多重消费,这种消费者已经成为普通消费者与多重消费者的综合体。正是由于这样的多重服务,使这种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风险大大增加。
消费者权利分析
在传统的商品买卖中,消费者的权利主要由九大类权益构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人格尊严权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而在C2C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必然会发生改变,特别是产生了一些与传统购物中不同的消费者权利内容。
(1) 食品安全权。在小范围的访谈中,发现许多年轻消费者在网购时主要选择的商品是衣物、鞋包,选择食品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不敢吃网上购买的东西。许多网上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是基于同事、朋友的推荐。也有的在网上购买食品时选择有品牌的卖家。更多的是选择淘宝商城中的商家。这些现象意味着 C2C 模式下的食品网购的诚信欠缺,消费者应有的食品安全权益缺乏。
(2) 知情权。网络消费者处于完全的信息弱势地位。原因在于,一方面,网络购物的信息来源于网络上的图文信息。由于图像处理软件使用起来十分简单和便捷,所以将拍摄的照片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色彩美化以后再显示在商品介绍的网页上已成为卖家惯用的方式。经过处理的图片与真实的商品信息存在色差,可能会使商品的颜色、质感等各方面得到提升。同时,卖家在图片旁边标注“由于光线原因商品拍摄与实物有差距”来推卸责任。有些时候,卖家故意将一些商品信息用大小不同的文字说明,以此模糊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粗心的买家在买到商品后发现与想象不符,再仔细看商品介绍后却发现描述与商品一致,由此导致退货无由。另一方面,许多卖家并没有拍摄自己商品的照片,而是直接使用商品宣传资料上的图片,更有甚者直接盗用其他卖家的图片描述自己的商品。第三方面,许多卖家在网上标明“所在地”并不真实,在快递单上也并不标明个人的真实姓名,使消费者对卖家的信息知之甚少。由此种种,使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商品和卖家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完全没有保障。
(3) 隐私权。消费者在一次交易中会遇到多重服务,从商品的销售方到快递公司,从第三方支付方到保险公司,每一个相对方都会因提供服务而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每次交易中,消费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电子邮箱、银行帐号等许多个人信息一一提供,并随时有泄漏的危险。银行帐号、密码的泄漏会带来财产的损失,个人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的泄漏会带来许多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的骚扰。尽管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使用的是网名,但是由于商品销售和服务的需要,依然会存在个人信息被泄漏的可能。事实上,由于网络购物导致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例已经出现了多起,消费者网络购物中的隐私权如何保障是一个较为严重和棘手的问题。
(4) 评价自由权。在淘宝网的在线交易平台上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互相评价的机制,由买方对商品本身、商家的服务、商家的发货速度、快递的发货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分数选择,分数从1分到5分,分为5个等级,在买方评价后,由卖方对买方做出评价。但是,这一评价机制却往往形同虚设。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必须留下地址信息和个人的通讯信息,所以在消费者拍下商品并付款后(一般情况是付款到第三方),商品销售方就可以知悉消费者的上述个人信息。在消费者进行评价后,有商家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更改评价,也有商家在消费者的较低评价后加入辱骂消费者的文字进行“评价解释”。买家固然可以给出差评,卖家也可能利用掌握的买家信息进行报复。很多消费者在对商品、服务等方面提出许多不足之后,依然会“习惯性好评”,以避免商家的“追击”。今年 5 月,在淘宝网发生的“寿衣门”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例。一名消费者发现网购的商品与描述不符,沟通不成,就给了卖家一个差评,卖家竟然给这位消费者发了一套寿衣,吓得这位女性消费者以泪洗面。因此,这样一种网络购物模式,需要提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利——评价自由权以保障消费者可以客观地而不是违心地进行评价。
(5) 消费者的求偿权。在 C2C 模式的网络购物中,更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的求偿权。尽管淘宝网设计了解决买卖纠纷的协调机制,但是当这一机制失灵时,买家不得不诉诸法律手段保护个人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消费者权利被侵害需要诉诸法律手段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被告的身份和被告所在地。淘宝网上C2C模式并没有对个人卖家设置强制性门槛,个人卖家在个人商品网站平台上可以完全“屏蔽”个人信息,甚至在发货时都没有在快递单上写明个人姓名信息。此时的卖方真的成为了“虚拟”卖家,买方并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地址、姓名。消费者求偿的道路并不通畅。另一类情况是,许多快递公司由于追求速度等原因,并没有给消费者拆开快件察看商品的时间,往往是先签收再拆件,遇到商品有问题可能会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卖家商品瑕疵,另一方面可能是快递过程的疏忽。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求偿更加困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有些卖家在商品介绍中强调了保证7天退换货,但是商品出现问题时,退换货的运费就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卖方单方面声明中会提出几种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但是商品一旦出现问题,卖方几乎都会推卸责任,提出商品出现的问题种种都不属于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买方可以退换货,但是运费自理。此时的消费者实际上又一次承担了商品运输的风险,因为卖方只有在收到退回的商品时才会继续下一步的退或换的行为。很多消费者在权衡商品价值和时间成本后往往选择妥协。
消费者的义务分析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极少提到消费者的义务,但是网络购物这一新生事物带来了个人之间的跨越地域的商品买卖关系。特别是C2C模式下的网络购物。当前既缺乏行政监管也没有行业协会的自律。这种特殊的网络购物模式使不诚信的个人卖家有了发展的土壤。如何约束这些不诚信的行为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其中,设定消费者义务可能也是可以考虑的途径之一。
(1) 真实评价的义务。在与部分消费者的访谈中,问及选择商品的衡量标准,许多都会以前面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所以真正的消费者所作出的评价对以后的消费者选择商品有很大的价值。但是一些商家推出的促销手段,使消费者在权衡以后选择了违心的全 5 分,只为获得商家的小利益。另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标准应当是怎样的? 对于同样的一件商品,在淘宝评价中有的消费者认为非常好,有的消费者却认为很不满意,差别会很大。
(2) 及时投诉的义务。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到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他认为“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是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如果只有抽象的法律对权利的赋予而没有个体对具体权利的主张,那么法也仅仅是抽象的规则而无法成为现实的力量。实际上也正是靠个人权利的主张,法的理念以及正义才得以实现的。消费者因为惧怕麻烦或者担心被报复而选择息事宁人的态度会更加助长卖家恶劣的服务态度,也无法使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权利真正得到保障。消费者应当有及时投诉的义务,才能保障更多的消费者的权利,也才能使法律所保障的消费者权利真正实现。
资料来源:赵雪娟等,《网络购物中C2C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淘宝网为例》,法制与社会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