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管理

祁芳斌

目录

  • 1 第一章 导 论
    • 1.1 理论
    • 1.2 视频
    • 1.3 章节练习
  • 2 第二章 农村经济管理的理论与方法
    • 2.1 理论
    • 2.2 视频
    • 2.3 章节练习
  • 3 第三章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 3.1 理论
    • 3.2 视频
    • 3.3 章节练习
  • 4 第四章农村经济组织管理
    • 4.1 理论
    • 4.2 视频
    • 4.3 章节练习
  • 5 第五章 农村劳动力资源
    • 5.1 理论
    • 5.2 视频
    • 5.3 章节练习
  • 6 第六章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 6.1 理论
    • 6.2 视频
    • 6.3 章节练习
  • 7 第七章 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
    • 7.1 理论
    • 7.2 视频
    • 7.3 章节练习
  • 8 第八章 农村产业化经营
    • 8.1 理论
    • 8.2 视频
    • 8.3 章节练习
  • 9 第九章 农产品市场营销
    • 9.1 理论
    • 9.2 视频
    • 9.3 章节练习
  • 10 第十章   乡镇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
    • 10.1 理论
    • 10.2 视频
    • 10.3 章节练习
  • 11 第十一章 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
    • 11.1 理论
    • 11.2 视频
    • 11.3 章节练习
  • 12 期末考试
    • 12.1 《农村经济与管理》模拟试卷
    • 12.2 农村经济管理试卷A及答案
    • 12.3 农村经济管理试卷B及答案
    • 12.4 农村经济管理试卷C及答案
理论

第三章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营形式,是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学习目标
说明影响土地制度的原因。
● 掌握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形式和特征。
说明如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

一、土地制度及其影响因素

(一) 土地制度的概念
  
土地制度:也叫“土地所有制”,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中土地所有关系的总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诸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开发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农业土地轮作制度、土地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度等;此外,还包括国家的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国家管理三大方面。
(二)影响土地制度的因素
  任何经济制度的形成与演变,都与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或者说,都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影响,土地制度也不例外。某一土地制度的产生、演变与消亡,都与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而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影响土地制度的因素包括:
1. 国情
  主要指一个国家(地区)土地面积的大小、土地的种类与人口的比例。在人均土地面积少的国家(地区),土地制度势必较复杂,法规较严密,土地使用也倾向分散化,如我国和日本。
2. 社会政治制度
  如实行君主制(或酋长国)的现代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仍残留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的遗迹,如英国的土地为英王所有就是一例。
3. 历史与文化的影响
  主要是指人们的土地观念,如我国农民对土地有传统而深厚的感情,人们愿意保有一块土地。而在马来西亚的波巴特传统法治地区,土地只授予氏族中的女性成员,这与当地的文化与历史有关。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曾发生四次变迁,每一次变迁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第一次变迁:均分土地(1949-1952)
  这次土地制度变迁以土地改革运动为标志,使农民无偿地得到了大批土地,这次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是平均地权,由此产生了极其显著的效果。

(二)第二次土地制度变迁:从互助组到初级社(1952-1957)
  第二次土地制度变迁是以土地和其他财产“入股”而形成互助组、初级合作社等形式。
  1. 互助组的土地制度: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未变,生产决策仍由单个农户实施。一个合作社的纯收入分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土地、牲畜和农具分红;另一种按劳动完成情况付报酬,土地、牲畜和农具仍归单个农户所有。
  初级社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开始分离了,它可以说是一种存在于农村经济中的最原始的股份制,也是土地制度的一种新形式。
  2. 初级社的土地制度是入社的单个农民对土地不能随意支配,这个支配权交给了合作社管理者,但合作社中每个成员都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可以自由地加人或退出合作社。
(三)第三次土地制度变迁: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1957--1978)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第四次土地制度创新:从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目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土地制度的基本点就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的双层经营制。

三、现行土地经营形式

(一)土地经营形式
1.
集体农场
  集体农场土地制度的一般特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农户负责田间管理,联产计酬。它是集体经营的一种主要方式,普遍存在于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2. 均田承包
  这是目前实行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特点是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也有部分地区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和按人口、劳动力各占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均田承包的优缺点
均田承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一般而言,均田承包制是由农户承担从种到收的全部过程,视集体经济实力强弱,在生产过程中,集体给予农户程度不同的服务。但这种平均承包的土地制度,土地高度分散,资源配置效率也较低。

3. 两田制
  这种土地经营制度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口粮田,按劳动力承包责任田,或按经营能力投标承包责任田。
4. 三田制
  三田制实际上是两田制的延伸,即将耕地分为口粮田、责任田、商品田三种。口粮、责任田承担的功能与两田制一致,商品田则是以较高的承包金额招标。
5. 家庭农场
  这种土地经营形式是在两田制后,工副业发达的集体将责任田以租赁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形成家庭农场。农场除了承担农业税外,还要承担全村的国家定购粮、油、棉任务。
6. 农地代营
  这种土地经营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原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代营一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代营时期不定,短可以数月,长可达数年。
(二)现行农地制度的特征
1. 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

2. 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地转让
3. 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受法律保护,坚持长期不变

四、农业中的经营形式

概念:农业经营形式,主要指农业的经营管理和组织形式 。

           

(一)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就是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
1. 家庭承包经营形式的特征

 (1)实行土地集体所有
(2)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层次
(3)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4)包干分配

2. 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

 (1)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符合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
(3)具有适应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旺盛的生命力。

3. 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

  统一经营与家庭是个统一体系。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因此,稳定和完善这种经营制,需从统与分三个方面去努力。
(1)健全组织,搞好服务。主要是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服务。如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统一职能的确立与强化;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2)加强承包合同管理。承包合同是两个层次之间联结的契约纽带,是保证双方权力和义务的法制性依据。
(3)进一步完善家庭经营。根本问题是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切实保证农户的三个权力: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专业户经营形式
  
专业户指主要从事某一项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农户,其基本特征是商品性的专业生产或经营性的专项劳动。专业户按其经营性质不同,可分为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
(三)股份合作经营形式
  股份合作制经营形式是一种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的新的经营形式。其特点在上面的所有制中已经介绍。
(四)企业化经营形式
  这种经营形式的特点是: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农产品加工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实行产加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如公司+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形式。
(五)联合经营形式
  指农村经营形式变革以后,各地普遍出现的新经济联合体的经营形式。联合经营形式的联合单位、联合内容、联合程度等各不相同。

五.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各农户经营状况、合作社集体经济的实力情况,为不同农户提供不同服务和帮助,克服家庭生产的困难。

(2)完善承包合同。在合同上要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承包合同规范化。

(3)稳定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以后要稳定土地使用权,不能轻易变动,以利社员对土地的长期投资。

(4)鼓励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应鼓励已不从事农业生产而从事其他产业并能取得稳定收入的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把土地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以扩大农户土地经营面积,提高规模效益。为了促进其转让,可以制定一些鼓励性措施。

(5)鼓励和帮助承包农民发展家庭经济,如发展家庭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利用家庭发展果树、蔬菜、养殖畜禽、各种林产等。家庭经济发展了也会反过来支援承包部分的经营。

(6)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确认和保护家庭经营的独立生产者地位、法人地位,保护社员的承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