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是没有饶恕的战斗,没有什么是被排除在外的,并在大多数恐怖分子看来,任何目标都是活该被打击的对象。”经过“9-11”恐怖事件,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国际恐怖主义形成、发展给社会和人民所造成的巨大灾害。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我们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应加强反恐行动战术的原则和对策的研究。
一、反恐怖战术的原则
恐怖犯罪行为的处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阶段,处于同罪犯斗争的第一线,对揭露和证实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的打击恐怖犯罪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及时原则
反恐战术行动是一项动态的、时间性很强的活动。恐怖犯罪行为发生后,其情况瞬息万变,必须迅速及时的处置才能收到最大的效益,超过一定时间将变得毫无价值。所谓迅速及时,一方面是指主动出击,以快制快。一般来说,恐怖事件通常都具有来势凶猛、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等特点,因此,恐怖事件一旦发生,最关键的就是处置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越快越好。另一方面是指抓住战机。即趁恐怖事件发生不久,犯罪痕迹依然,群众记忆犹新,罪犯未及逃远,甚至正在现场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访问,全面的、尽可能多的获取各种证据、信息等。此外,迅速及时还指及时破案。由于恐怖事件危害大、影响坏,只要查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事实,就应及时揭露和打击,以防恐怖分子进行新的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损失。
(二)处置合法原则
恐怖犯罪行为处置是国家规定的刑事司法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所谓处置合法原则,就是一切处置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些恐怖犯罪事件,因为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外交等方方面面,任何草率、操之过急或感情用事的处理办法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依法处置就显得更加重要。就我国来说,处置恐怖犯罪行为除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本准绳之外,还应该遵守我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有关公约和准则。此外,在处置恐怖事件的过程中,无论是调查工作还是武力打击,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有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行使,不得滥用。严禁非法拘禁、搜查、刑讯逼供、殴打犯人等违法侵权行为。1999年12月17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和恐怖主义》的决议就在强调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打击恐怖分子及其幕后支持者的同时,重申所有对抗恐怖主义的措施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
(三)协同作战原则
所谓协同作战,是指负责恐怖犯罪行为处置的有关部门在同恐怖分子作战的过程中,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作战。因为协同作战不仅能够使制止恐怖犯罪行为的工作更好地适应犯罪动态化、国际化的要求,而且能够增强处置力量的整体作战能力。近几年,恐怖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地区、城市越来越多,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力量已经远远不够。而且,随着恐怖活动类型的增多,恐怖案件的增加,处置机关单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已经难以有效打击恐怖犯罪,这就要求各级单位、各部门必须协调一致,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以增强打击恐怖犯罪的能力。
(四)国际合作原则
随着国际恐怖活动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单靠本国力量难以对付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于是许多国家都在寻求与他国的广泛合作,从交流情报和共同研讨反恐怖技术,到为友好国家提供特别训练等。虽然单边和多边行动仍是反恐怖的重要手段,但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多地区和多国合作将会越来越重要,各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联手,共同打击恐怖活动,对于查证某些问题、建立共识,以及有效地遏制国际恐怖活动的蔓延是非常有益的。自1986年11月,西德和法国内政部长共同商定两国联合通缉恐怖分子,并设联络官协调通缉行动的措施开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渐入佳境。特别是在美国发生“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拉开了新世纪联手打击恐怖活动的序幕。以“反恐怖主义”为主题的第56届联合国大会的召开更标志着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反恐怖战术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合作
在当代世界,恐怖主义的危害越发严重,恐怖分子的活动范围与活动能力越来越大,不少国家内部的恐怖主义往往与国际恐怖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意味着不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迫切需要国际合作,就是打击国内恐怖主义也往往需要国际合作。事实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社会就开始了反恐怖主义的联合斗争。二战后,随着恐怖主义活动威胁的增加,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协议,从而形成了保护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比较完整的国际法体系。1961年国际上签订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3年国际上签署了《善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又签订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1年2月2日,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巴拿马、牙买加、特例尼达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防止与惩罚恐怖主义活动条约》。1985年,美国、墨西哥、乌拉圭、尼加拉瓜、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也签署了此条约。这些公约为国家间反恐斗争的合作提供了国际方面的保障与支持。
(二)长期防范
反恐怖斗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何有效地开展反恐怖斗争,是摆在当代世界每一个国家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课题。虽然不存在消除恐怖主义的任何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总结当代世界反恐怖斗争的基本做法,对于有效开展反恐怖斗争是很有价值的。一般来说,反恐怖斗争,主要包括事前预防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和事后侦察打击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两大方面。从总体上说,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普遍采取不向恐怖分子妥协的严厉打击政策,并且越来越重视事前的预防工作。以“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事前安全防范工作,大力加强反恐怖情报工作,努力将更多的恐怖活动消灭在阴谋策划阶段,这是有效开展反恐怖斗争的根本要求。
(三)长期斗争
恐怖主义是当代世界的一大突出公害,是全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是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毒瘤。因此,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们,都必须旗帜鲜明的反对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作坚决的斗争。这场斗争是艰巨的、残酷的,而且也是长期的,它不可能稍纵即逝。我们要做好长期与恐怖主义斗争的准备,千方百计将其限制在最低程度内,直至最终将其从文明社会中完全消除掉。
(四)长期监控
政府、警察与情报部门要高度重视反恐怖斗争,建立专门的反恐怖部队。恐怖主义的危害严重,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存在民族分离主义和宗教狂热矛盾的国家而言,更是高度重视反恐怖斗争。很多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不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反恐怖斗争,而且还建立了专门的应对重大危机的机制(如委员会),在政府部门与军事部门建立强有力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情报、侦察、综合协调指挥部门。如美国设有反恐怖主义联邦委员会,中央情报局设有反恐怖主义中心,联邦调查局设有国内反恐怖联合行动中心和反恐怖主义处;俄罗斯国家安全部设有反恐怖主义活动局。不但如此,而且还建立有专门的训练有素、作战有方、精干内行的快速反应特种突击行动部队,以利于坚决打击与制止恐怖分子的活动。事实上,世界很多国家都建有自己的反恐怖特种部队,随时都可以发动突击营救行动。如美国有“三角洲”特种部队(有称“德尔塔”特种部队)与“海豹”特战队等;俄罗斯有“阿尔法”特种部队;法国有国家宪兵干预队;德国有联防保卫第九大队;意大利有特别行动勤务队;日本有反恐怖特种奇袭部队。
(五)重点打击
重点打击,是指集中力量与恐怖活动的主要方向、关键时节和重要行动,着重打击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要将迅速瘫痪恐怖活动作战体系作为实施反恐怖活动的重心和反恐怖活动制胜的主要途径。重点打击思想,主要强调在对恐怖活动作战观念上要有积极主动的意识和重点打击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的意识。在反恐怖斗争指导上贯彻重点打击的关键,在于既要正确判定重点打击的是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又要重点用兵打击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二者缺一不可。正确选择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是贯彻重点打击思想的前提,只有打击目标正确,重点打击才有意义;集中力量对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实施重点打击是贯彻重点打击思想的物质基础。只有坚决地摧毁和歼灭在恐怖活动中起维系和支撑作用的要害,才能推动反恐怖斗争全局问题的解决。
(六)快速反应
加强侦破工作,及时侦破恐怖案件,将恐怖分子抓捕归案是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一环。在恐怖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快速反应,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尽快将恐怖分子逮捕归案,这是打击恐怖活动、威慑恐怖分子、预防新的恐怖活动的强大保障力量。如果反应缓慢,不能及时将恐怖分子逮捕归案,就会助长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诱发类似事件的滋生与蔓延。
(七)完善立法
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形式,这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但由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非常的背景,不同的国家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看法也各不相同。近几年来,恐怖主义问题已成为联合国讲坛上的重要议题,但各国对恐怖主义这一方面的立法还有待完善。为了同国际恐怖主义作斗争,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制订了许多反恐怖主义方面的公约,但与反恐斗争的需要还相差甚远。必须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完善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必须依法惩处或引渡恐怖主义的肇事者(恐怖分子),决不能容许任何恐怖分子特别是国际恐怖分子逍遥法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