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警察战术原理
    • 1.1 警察战术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 1.2 警察战术的内容与任务
    • 1.3 警察战术研究的原则与方法
  • 2 警察战术指挥
    • 2.1 警察战术指挥
    • 2.2 警察战术方案的制定
    • 2.3 警察战术方案的组织与实施
  • 3 战术动作
    • 3.1 单警战术动作
    • 3.2 小组战术动作
  • 4 警察基础作战战术
    • 4.1 清查与盘查战术
    • 4.2 缉捕战术
    • 4.3 搜索战术
    • 4.4 跟踪战术
    • 4.5 车辆查控堵截战术
    • 4.6 枪战战术
    • 4.7 解救人质战术
    • 4.8 防爆炸战术
  • 5 几种特殊作战战术
    • 5.1 突发性事件处置战术
    • 5.2 反骚乱、反暴乱作战战术
    • 5.3 少数民族地域作战战术
    • 5.4 缉毒战术
    • 5.5 反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战术
  • 6 反恐作战战术
    • 6.1 反恐怖战术的概念及其特点
    • 6.2 反恐怖战术的原则及对策
    • 6.3 反恐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 6.4 反恐后的遗留工作处理
  • 7 教学视频
    • 7.1 马红平视频
    • 7.2 王平视频
    • 7.3 常随群视频
    • 7.4 视频资源
反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战术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犯罪方向演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和初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雏形的流氓恶势力团伙的大量出现,曾一度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毒瘤。研究反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战术,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一)组织体系庞大,结构严密,有的以开办公司为名掩护非法活动

从目前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集团可以看出,这些黑恶势力组织体系相当复杂,内部结构严密,有固定的领导者、严格的等级划分和森严的帮规家法。有的以家族势力、亲缘关系为纽带缔结而成;有的歃血为盟,追求所谓的“忠”、“义”。这些组织在作案中分工明确,有集团头目和骨干成员统一安排、策划和指挥,并由组织提供作案工具、出逃资金等。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成立公司,以合法身份掩护非法活动,已经呈现出职业犯罪特点。

(二)购置枪支弹药和交通工具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想在社会上立足,黑道上称雄,拥有枪支以及能够快速反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就显得至关重要。从目前打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集团可以看出,他们不但大量购置枪支弹药和交通、通讯工具,而且还进行实弹射击和车辆驾驶训练。

(三)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

编织“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向主流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渗透,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为了达到称霸社会,长期作恶,逃避打击的目的,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和收买党政官员和政法干部,这些腐败分子,有的与黑恶势力称兄道弟,有的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四)无恶不作,器焰嚣张,集多种犯罪与一身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犯罪的主要特点就表现为犯罪的疯狂性、报复性、公开性和多样性,他们集持枪杀人、伤害、持枪持械抢劫、绑架人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招场聚赌、走私贩毒、私藏枪支、欺行霸市等多种犯罪于一身,犯罪手段残忍,不记后果,动辄公开持刀持枪酿成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五)依仗淫威,不择手段,非法聚敛巨额钱财

一是争夺地盘,欺行霸市。这些团伙靠打打杀杀、凶残专横在社会上称霸之后,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大型商场、文化娱乐等行业场所,采取暴力威胁、强行兼并、寻衅滋事、收取“保护费”等手段欺行霸市,争夺地盘,不仅形成了较大的势力范围,而且摄取了大量不义之财。

二是私设赌场,走私贩毒,暴敛钱财。以武力做后盾,走私贩毒、设场聚赌、暴力收取赌债,是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聚敛钱财的主要方式。

三是绑架抢劫,强取豪夺。抢劫、绑架勒索是黑恶势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来钱方式,也是他们最常用的暴力犯罪手段。

四是暴力介入纠纷以捞取好处。由于这些犯罪组织凶狠暴虐,在社会上混出了名,有些人便请他们摆平纠纷,追讨债款,宣泄私愤。他们于是乘机插手纠纷,采取绑架、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为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反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原则

(一)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依靠群众是我党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同资本主义国家侦查工作的根本区别之一。因此,只有认真切实地依靠人民群众,扎根于群众之间,才能有效地揭露、制止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反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依靠群众,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反黑专门机关的工作,更不是说可以用群众斗争来代替专门工作,而是实行依靠群众和反黑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人民群众是反黑专门侦查工作的力量源泉,反黑专门侦查机关是群众手中的武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根本点。这一原则,在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的各项原则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原则都不能离开它。反黑社会性质工作的任务,是通过收集证据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准确地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这就要求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等主观主义的办案作风。要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全面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抓住战机,及时破案原则

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侵害对象广泛,危害性大,而且由于组织严密、分工精细,职业化程度高,并且跨地区作案。因此,大多具有预谋时间短,作案快、销赃快、毁证快、逃脱快等特点。因此,必须坚持抓住战机,及时破案的原则。“抓住战机”就是要抓住案发后,现场痕迹物品完好,群众记忆忧新,案犯未及逃远,赃证未及转移、藏匿的有利时机,迅速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要做到赶赴现场快、调查访问快、侦查部署快、获取证据快、追击堵截快,不给犯罪嫌疑人以逃跑、隐藏、毁证、销赃、串供等机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抓获归案。“及时破案”就是指经过侦查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获取了确凿证据的,就应当机立断,及时破案。对于一些犯罪集团和入境犯罪等黑社会性质犯罪,在一时难以查清全案的情况下,可预先采取局部破案的策略,然后,深挖、突审,以达到一网打尽,破获全案的目的。

(四)主动进攻,积极侦查的原则

“主动进攻”是指反黑专门机构应该树立积极经营、长期作战的思想,充分利用卧底,通过积极有效的内线侦查和外线监控,多方面开辟线索来源,广泛收集犯罪线索,特别是犯罪团伙形成的信息情报。“积极侦查”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案情的需要,积极大胆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以尽快的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地认定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不得有任何消极等待,耽搁延误。在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中,要坚持主动进攻,积极侦查的原则,侦查人员必须具有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勇于献身的崇高精神,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才能既及时发现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的苗头,又能获取充分确凿的犯罪证据,从而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查达到及时破案和彻底摧毁的效果。

(五)依法办案,强制追诉原则

“依法办案”就是要求反黑专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就是反黑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忠于法律制度。只有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及时、有效、准确地揭露犯罪,保护人民。否则,就容易放纵犯罪嫌疑人。

“强制追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专门反黑组织的活动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定条件以外的任何因素干扰,必须不断地进行下去。反黑专门组织具有强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即使被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拒绝甚至反悔,或者案件涉及某些特殊人物等,都不能终止侦查,半途而废。第二,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由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关机关许可,享有特别的侦查权。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更加周密、复杂,调查取证难度更大。第三,强制追诉,体现在刑事立法上,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给予较重的刑罚。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靠正常法律是打击不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

(六)控制苗头,露头就打原则

黑社会犯罪在高层次上具有正规性、等级性的特点,而在组织的底层及外围则具有松散、不定性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结合近年来的反黑实战经验,我们应该坚持控制苗头,露头就打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结合“两禁”工作和各级战役,通过对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偷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深追细查,发现掌握黑社会成员的犯罪线索,采取积极侦察,适时打击的策略,发现一个及时打掉一个。当发现一些人无正当职业,无正常收入,又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称兄道弟有纠合犯罪的苗头时,应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当发现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居无定所,行无定踪,交往频繁,有较多狱中结识的朋友,并且有不轨行为,可通过讯问挖出其犯罪团伙。当发现一些青少年身上有纹身,且有不法行为,很可能是犯罪团伙成员,应进行审查。这样,既避免了黑社会组织势力的壮大,又减少了危害社会刑事案件的隐患。

(七)“彻底摧毁,一网打尽”原则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旦形成,就会像“毒瘤”一样向社会扩散。因此,对形成已久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必须及时彻底予以清除,发现一伙就铲除一伙,扼制其发展势头,对团伙在逃人员要组织专门力量追捕,务必将逃犯缉拿归案。在打击团伙犯罪中,要重点打击那些以狱友、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累犯、惯犯为骨干的犯罪团伙;以哥们义气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以村霸屯霸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及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有勾结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演变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打击不力或遗留后患,反而会促使其向黑社会组织发展。

(八)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原则

黑社会犯罪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又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对付他们的有效方法一是预防,二是打击。而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刑事案件问题的战略指导思想和刑事案件工作的总方针,也是我国反黑斗争的必由之路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黑社会犯罪规模大、暴力性强、涉罪广泛、职业化程度高,并且跨地区、跨国作案,预防和打击难以由单一的职能部门完成。还有,黑社会犯罪的成因相当复杂,确切的说,它是一种“社会综合症”,它的产生是多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体现着社会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弊端,这些因素中既有新旧体制转型做引发的政治、经济、人口、法律等方面的诱因。有反映出思想、文化、教育中的种种漏洞;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外因素;既有现实的原因,又有历史的原因。以有限的警力、单方面的行动,难以防止和打击黑社会犯罪,难以取得实质性的功效。所以,反黑斗争这一系统工程必须以综合治理为基本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才有可能达到预防和根治黑社会犯罪的目的。

(九)秘密侦查原则

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秘密侦查原则,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专门侦察组织在整个案件侦查动中既处于有关权力机关、检查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支持之下,又处于相对独立的秘密状态中。从实践中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侦查的秘密性具体表现为:不公开专门侦查组织人员;不公开现场勘察情况;不公开侦查计划;不公开调查的核心情况;不公开侦察措施;不公开摸底排查对象;不公开犯罪证据材料;不公开案件侦查的进度等等。

(十)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

专门侦查组织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只有专门侦查组织享有对该专案的侦查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科、室、所、队、都无权自行进行侦查,也不得干涉专门侦查组合的一切办案活动,甚至,如果有党政一把手参加的专案侦查组织,地方人大和政法委等部门未经集体讨论通过的意见、决议也不得以监督为由而甘于办案。

三、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宏观战术

(一)加强和完善反黑立法。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高智商”、“高能量”,决定了对其防治的艰巨性。实践表明,一般性的刑事法规或一般性的惩处和预防措施是很难有效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因此,为了有效的防止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法,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法可依。当前应加强和完善以下几方面的:

1.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防范的立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立法,既要制定强硬的“惩罚法”,又要完善“预防法”。“预防法”的完善,应该限制、制止任何有犯罪嫌疑的组织开展活动;规定加入非法组织或集团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警戒人们不要靠近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非法团体。

2.防止黑社会势力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立法。黑社会组织为了其自身的巩固、安全与发展,必须不懈地营造关系网,争取庇护力量,尽力使其力量和组织形象合法化而与社会相融合。因此刑事立法若能有效的防止黑社会势力的渗透,则必将极大的制约它的成长。

3.控制“洗钱”的立法。洗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极为敏感的环节。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其经济实力的保持和增长。因此,要打击和削弱黑社会性质犯罪,严格控制其犯罪收益是最可行的措施之一。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列入了洗钱犯罪,虽系首创,有所突破,但还有不成熟之处,如未遂行为处罚之规定、过失行为处罚之规定以及免责条款的规定等都未涉及,有待进一步完善。

4.关于对犯罪集团首犯、黑社会犯罪集团组织头目定罪的立法。犯罪集团首犯、黑社会犯罪集团组织头目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高层人物,一般不直接参加活动。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把黑社会性质犯罪列如刑法典,但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较其他普通犯罪危害后果严重、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才能罚当其罪来看,其力度明显不够,急需加强。

5.关于反“腐败”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政干部,特别是公安司法人员抵挡不住各种诱惑。充当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从而使犯罪分子肆无忌惮。为此,应当尽快制订相应的反腐败立法或法律草案,对深陷其内者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不能以渎职罪而轻松蒙混过关而应加大打击力度。

6.制定一部反境外黑社会渗透的专门法规。打击和预防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我们除了要继续贯彻我国公安机关的三条原则,即不允许黑社会再立足发展、不能成为黑社会的避风港、对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分子严惩不待必须着手制定反黑社会渗透的专门法规,作到有法可依。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宣布境外所以的黑社会组织为非法组织,其主要成员不得入境,不得定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等。

(二)建立新的反黑侦查体制

建立新的反黑侦查体制是体现党对反黑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在这种新型的体制下,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更加顺利,不会受到地方有关机构的干预,不会因黑社会向高层领导和政府渗透而不敢加大打击力度,也有利于证人保护的操作。新的反黑侦查体制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反黑侦查体制。这种改革,是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体制的完善和调整,并不危及和损害各级政府的利益,是一种宏观的统筹。改革的核心是经费保障制度。

2.建立“条块分割,以条为主”的反黑侦查体制。反黑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干部任免和财政保障,应以刑侦系统垂直领导为主,打破地域观念,强化系统指挥功能。

3.建立具有独立职能和地位的反黑侦查机构。这一机构应只对“人大”负责,其领导成员由各级“人大”任免,使其成为专门的反黑机构。

(三)建立高效精干的反黑专门组织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巨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专业化的反黑专门组织。当今时代,建立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组织已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反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大趋势,我国公安部刑侦局也成立了“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处”,但从我国来看,这些组织的建立尚处在初级阶段,难以适应今后日益艰巨的反黑形势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境外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经验,尽快建立一个高效精干的反黑专门组织,以适应反黑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反黑情报工作

情报工作是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键性工作。反黑情报工作应坚持长期打算、广泛深入、积极主动、整体运用的原则。长期打算是指反黑情报工作必须立足长远,从战略的高度强化情报工作,实现情报工作体系、系统和人员的专门化;广泛深入是指要广泛开辟情报来源,多角度、深层次的搜集情报;积极主动是指要主动搜集情报,主动分析研究情报,整体运用强调的是情报共享。要注意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报,挖掘线索。

(五)加强国际合作。

黑社会性质犯罪跨国的特征越来越突出,加强国际合作是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对策之一。一是国家间的合作,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或国与国之间签定有关条约来共同对付黑社会性质犯罪;二是地区间的协商合作,边境相邻的地方政府、组织间协商合作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三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有关的警务合作。国际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情报交流、联合行动、通缉引渡重大犯罪组织成员和人员交流等。

四、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战术

(一)搜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报。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全过程看,情报搜集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保证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情报搜集工作的质量,必须重视以下情报的搜集工作:一是境外黑社会和境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如它们的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姓名、成立时间、活动地域等;二是境外黑社会和境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情报信息,如:实施犯罪的内容、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犯罪的主要手段、特点、造成的危害等;三是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关的指示、文件、法令、法规等。

(二)组建反黑侦查专案组。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犯罪规模大、涉罪广泛、专业化程度高、暴力性强甚至跨地区作案等特点,这就造成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任务很难由单一的职能部门来完成。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必须组建反黑侦查专案组,吸收各有关单位的骨干力量参加。它可以使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配合,实行“快侦快破”、“快捕快诉”,排除干扰。

(三)选择“卧底”打入犯罪集团内部。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内部等级森严,黑社会头头位居高位,远离犯罪的实施现场,难以获取他们参与犯罪的直接证据。所以,选择“卧底”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旦他们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取得黑社会组织的信任后,就能够搜集到他们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情报,获取有力证据,揭露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罪行。

(四)抓住时机,突破全案。当反黑侦查专案组的侦查工作取得进展,获得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确凿证据,并摸清该犯罪组织所涉及的全部犯罪成员后,必须制定周密计划,选择有利时机,集中搜捕。要调集足够的装备精良的警力,在得力领导的亲自指挥下,包围一个抓获一个,同时还要派出小分队进行抓捕,争取一举歼灭犯罪组织全部成员。

(五)加强审讯,深挖余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侦破后,要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加强预审,深挖余罪和漏网成员。在审讯中,鉴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殊性,要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把那些胁从者争取过来,让他们揭发头目,然后,对顽固分子进行攻坚;对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要迫使其彻底交代犯罪组织的具体情况和组织成员情况;对一般成员,除令其交代自己的罪行外,对犯罪组织的情况也要交代,以利于查清全案。

(六)发动群众,揭发犯罪。在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侦破后,还要注意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来揭发犯罪。因为广大群众对黑社会组织恨之入骨,过去他们对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不举不报,是由于有顾虑,害怕报复,犯罪嫌疑人一被抓获,群众将会以极大的热情配合我们的工作。这就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力量,有利于彻底摧毁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