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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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擎论罗尔斯

现代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谓“多元主义的事实 ”,或者说,人们对于何为“良善生活”(goodlife)的理解会出现严重的分歧。而一个政治共同体为了建立其核心政治原则又需要人们达成基本的道德共识——这种共识的需求或是出自政治正当性之必要,或是出自政权稳定性之必要,或是两者兼具。因此,“善的多元性事实 ”与“基本共识要求 ”之间就会形成某种紧张,从而对现代国家的政治规划构成了真实的挑战,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挑战并不仅仅是自由主义政治规划的负担,所有非自由主义的信念学说都不得不面对这种“现代性压力 ”。而以罗尔斯(JohnRawls)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 ”学说也不是回应这种挑战的唯一方案。在自由主义内部,有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方案;而在自由主义传统之外,各种宗教和意识形态也在寻求自己的政治方案,以回应现代性压力的挑战。那么,当代政治自由主义具有什么样的特殊品格?在通常的理解中,政治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以放弃“整全性学说”(comprehensivedoctrine)为条件,依据中立性原则而避免不同的善的观念之间不可解决的冲突,以此达成每个合理的人都能接受的政治正义原则。但是,主张中立性原则的政治自由主义,会引起许多质疑与批评。其中有两种批评意见值得重视,对于中国大陆的现实状况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