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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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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PPT
信息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其旨在帮助人们掌握有效获取、理解、评估和使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素养不仅包括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搜索技巧,还涉及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分辨信息的真伪和价值。此外,信息素养教育强调安全地使用信息技术,保护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以及合理地分享和利用信息资源。通过提升信息素养,人们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到数字化社会中,提高学习效率,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终身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 1】栾某某侵犯边某名誉权、隐私权案
边某、栾某某均为金域蓝山小区居民,2023年7月25日,辽阳市某派出所对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边某,男,居民身份证……,住……。现查明2023年6月20日21时许,边某在金域蓝山小区21号楼2单元门前张贴一张侮辱栾某某的‘大字报’……现决定给予边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7日,栾某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拍照并发布在“嘉禾物业金域蓝山业主群”微信群内,该微信群当时有群员500人。
【案情分析】
栾某某将公安机关对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发到小区微信群是否侵犯边某的权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信息
信息是与物质、能量并列的一类对象的总称,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切事物自身存在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等运动状态的表达。信号、消息、报道、通知、报告、情报、知识、见闻、资料、文献、指令等均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
2.信息社会
信息社会也称为信息化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起主要作用的社会。所谓信息社会,就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信息资源为基本发展资源,以信息服务性产业为基本社会产业,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本社会交往方式的新型社会。
3.信息素养的基本概念
信息素养(information literacy,IL)也称为“信息素质”,它最早由美国学者保罗·泽考斯基(Paul Zurkowski)在1974年提出,并将其定义为“利用大量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能”。他还提出“具有信息素养的人,是指那些在如何将信息资源应用到工作中这一方面得到良好训练的人。有信息素养的人已经具备了使用各种信息工具和主要信息来源的技术和能力,以形成信息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
4.信息素养的要素
信息素养的内涵主要包括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和信息伦理四个要素。
信息伦理,也叫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用来规范其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如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个人隐私、抵制不良信息、维护信息安全等。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和习惯,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通过自己的判断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
(1)遵守信息法律法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大学生要了解与信息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培养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在信息活动中遵纪守法的意识与行为习惯。
(2)抵制不良信息。大学生要提高判断是非、善恶和美丑的能力,要能够自觉选择正确信息,抵制各种不良信息。(3)批评与抵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大学生要提高信息的评价能力,能认识到维护信息活动的正常秩序是每个人应担负的责任,对不符合社会信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批评和抵制,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4)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个人的信息活动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他人隐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源、保守他人秘密、信守承诺、不损人利己。
(5)不随意发布、转发信息。个人应对自己发出的信息承担责任,应清楚自己发布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慎重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能不负责任或信口开河,更不能有意传播虚假信息、流言等误导他人;对他人发布的信息,要辨别真伪,不要随意转发,以免成为假消息传播的帮凶。
信息道德在潜移默化中调整人们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并最终对个人和组织等信息行为主体的各种信息行为产生约束或激励作用。同时,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必须考虑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所以说信息道德还是信息政策及信息法律建立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在本案中,栾某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微信群中发布,且未遮盖或隐藏边某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身份信息,造成边某的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了边某的隐私权。栾某某辩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公开的处罚”,没有任何隐私权和名誉权可言。但即便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公开的处罚,其也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出。案涉微信群当时有500人,成员均系金域蓝山小区业主,与本案当事人为邻居关系,均为认识边某、栾某某的特定社会公众。栾某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特定社会公众发出的行为,必然会导致边某在特定社会公众间的社会评价降低。维护包括违法者在内的所有个人的人格尊严,是维护法治文明的底线。栾某某理应对个人信息曝光边界产生清晰认知,却仍公开边某行政处罚信息,侵犯了边某的名誉权、隐私权。因此,对于边某要求栾某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栾某某仍在微信群中且在金域蓝山小区有一定影响力,故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为微信群道歉及小区宣传栏道歉。对于边某要求栾某某承担精神抚慰金10 000元的诉讼请求,边某因此事确实会承担一定精神痛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结合栾某某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并未发布其他文字评判等内容,未达到恶意侮辱程度,且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边某、栾某某之间的纠纷,栾某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事出有因,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1 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嘉禾物业金域蓝山业主群”微信群及金域蓝山小区宣传栏向边某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如其不履行,一审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所需费用由栾某某负担);二、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边某精神损害赔偿1 000元;三、驳回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