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厂女工王某于2010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A,时年12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B离婚,法院判决A随B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13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B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A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A的母亲,也是A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B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B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A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B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A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A是未成年人,而B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B代替A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