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损失索赔案
2014年2月,王某将自己一间两层老式木质房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实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王某接受了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 同年8月,因王某家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赔偿王某,计2.7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王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既然王某选择了该保险公司并同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已经明确,投保的房屋发生保险事故后,其实际损失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日的市价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估价并赔偿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