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监理工程师概述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人员。
它是一种岗位职务、职业资格称谓,不是技术职称。
三层含义: 第一、监理工程师是从事建设监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监理工程师已经取得国家确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监理工程师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行业协会批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1、执业范围广泛。
2、执业内容复杂。
3、执业技能全面。
4、执业责任重大。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4、 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的项目制定承包商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比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是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四、FIDIC道德标准
1、对社会和咨询业的责任。承担咨询业对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寻求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解决方案;始终维护咨询业的尊严、地位和荣誉。
2、能力。保持知识技能与技术管理相一致的水平。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
3、廉洁和正直。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正直和忠实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平。公平地提供专业建议、判断或决定;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应告知客户;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报酬。
5、对他人公正。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享有的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
2、违约行为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