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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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
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
当今还有人把法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狭义社会法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 | 国际法 | |
创制主体 | 一国内有立法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 由不同国家通过协议、磋商而制定,或者国家间在长期交往中形成 |
适用主体 | 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 | 主要为国家,还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类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
适用范围 | 主要在一国主权范围内 | 主要用于处理国家间关系,另外还适用于所有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一些领域 |
强制力和制裁方式 | 国内司法、执法机关 | 没有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强制力一般来源于国家间根据国际协议达成的集体或单方行动,制裁方式主要包括谴责、禁运、武装干涉等 |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根本法通常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往往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
普通法:根本法以外的法律为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所有主体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适用于特定主体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国家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公民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诉讼或解决其他纠纷的法律。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 | 不成文法 |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的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 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
习惯法 | |
判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