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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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
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特殊关爱和保护是宪法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宪法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主义原则,一个是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传统都有差异,因此,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尽一致,如德国把联邦制奉为宪法原则,但法国却把共和制列为不可修改的对象。这里所介绍的宪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宪法、包括我国宪法在内都一般应予以确认的,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