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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思想家。正是他发动了中国历史上一次圣贤的对话。他通过对尧舜之治的观察和思考,发展了一套政治神学和政治哲学。《皋陶谟》记载,皋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治理理念,首先是德、位相应说:
皋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
禹曰:何?
皋陶曰: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彰厥有常,吉哉!
这是文献所见对于德行的较早完整论述。这是君子之德的总目,或者干脆可以说是“君”之德。当然,这里的“君”当包括各个层次的君。每个德都提出两个意思相反的词来描述,上下两者须同时具备而得其中,方可谓之德。因而,德就是两者形成一个最好的搭配,而“允得厥中”。如果有所偏颇,就不成其德。
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
皋陶在这里提出《礼记·礼运篇》所说“选贤与能”的具体操作方案。九德是完美的德行纲目,几乎很少有人能同时具备。一个人若具备其中三种德行,就有资格成为大夫。一个人若具备其中六种德行,就有资格成为诸侯。至于王,则应同时具备九德。
这样,皋陶在一个人的德行程度与他应享有的荣誉、地位、治理权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德行—治理权对应说、也即德、位对应说,被皋陶作为一个法度提出。由此,在君王以下各个层级治理权的分配,成为一个纯粹客观的程序性问题,而不再是君王私人意志范围内的事务。一个人具有某种程度的德行,让他自然地具备了享有相应治理权的资格。这样的公理也可倒过来推导:目前获得治理权的人们,必然具备了相应程度的德行。他们的治理权正来自客观的德行,而不是君王的赏赐和意志。因此,他们的权威是客观的,也就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君王。德行是其分享之治理权的唯一正当性渊源所在。他们的治理权既非君王所予,自然也就不是君王所能取。

皋陶(gāo yáo),偃姓,又作咎陶、咎繇,亦作“皐陶”、“皋繇”或“皐繇”,封地今安徽六安,古代汉族传说中的人物。皋陶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传说他是中国上古“五帝”之首黄帝次子昌意的后裔,早期东夷部落的首领。皋陶是舜帝和夏朝初期的一位贤臣,传说中生于尧帝统治的时候,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
皋陶的主要功绩有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
皋陶帮助夏禹当上了中原华夏部落政权的大领袖。禹继帝位后,为了尊重禅让制度,推举皋陶当继承人,并让他全权处理政务。大禹继位后,淮夷部落对禹有不满情绪,他多次巡视江淮,宣讲大禹功绩:“身执耒锸,以为民先”,不畏艰险,吃苦耐劳,公而忘私,一心为民排除水患,使民安居乐业。终使淮夷畏威怀德,一致拥戴大禹。皋陶为开创华夏盛世立下赫赫功勋。但是,皋陶在禹帝死前就逝世了,传说活到106岁。皋陶的死,让禹又把帝位让给了伯益。
皋陶死后,葬于六,即今安徽六安市,这里古有皋陶墓,世人称之为公琴。
传说我国的第一部《狱典》就由皋陶制定,他把《狱典》刻在树皮上,呈给大禹,禹看后觉得很好,就让皋陶实施。《狱典》归纳了偷窃、抢劫、奸淫、杀人等多项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量刑。
皋陶所创制的法律,极有逻辑,比如“五典五惇”“五刑五用”“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等;且言简意赅,比如“昏、墨、贼,杀”等。所谓良法,不仅要有好的内容,更要有好的逻辑;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内在逻辑,强调其概括性,使得法律疏而不失,简便易行。这正是皋陶在法律上的成功之道。皋陶所言立意高远,皋陶所行正大光明,言行高度统一,所以民才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