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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有根本区别:父子是自然的关系,因而无法解除。君臣关系却是两人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以契约方式人为地构造的,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如果这种关系不再能给双方带来合作收益,更不要说一方侵害了另一方,或把另一方置于不必要的险境,那么,自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可解除这种关系。
因此,封建君臣关系之本质是,君臣以义而合,不合则去。义者,宜也。君有君的权利、义务,臣有臣的权利、义务。履行义务就是合宜的,也即合礼的,也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如果君的行为不合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臣可以劝谏君。君若不听劝谏,继续错误的行动,而把臣置于不必要的困难或险境,臣就可以解除这一君臣关系。
归根到底,在封建君臣关系中,任何一个人都没有义务因为对方的愚蠢而使自己蒙受损害。这类愚蠢的行为已超出封建契约和礼法所预设的合宜的范畴。君臣之合基于双方的同意,那么,离就是双方的权利。
《论语·八佾篇》所记孔子两句名言,精辟地概括了君臣关系之性质:
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
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孔子所说的“礼”就是契约或者契约一般化后的习惯法,它明确划定了臣对君的义务,也明确了此一义务之范围。君只能在此范围内指使、支配臣,在此范围内,臣也须忠于职事。但这个“忠”不是?于君本人,而是信守两人之约。一旦君对臣的命令超出礼所划定的合宜性之范围,臣就可以拒绝履行。这样的臣,实际上是“以道事君”(《论语·先进篇》:“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这一理念构成后世儒家士人精神之骨干。也可以说,在封建制下,君怎样对待臣,臣就怎样对待君。君希望臣怎样对待自己,也应怎样对待臣。这一君臣伦理正是孔子提出的儒家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篇》。)——的社会历史背景。
朱子集注:二者皆理之当然,各欲自尽而已。吕氏曰:“使臣不患其不忠,患礼之不至;事君不患其无礼,患忠之不足。”尹氏曰:“君臣以义合者也。故君使臣以礼,则臣事君以忠。”
社会就是人的组织化。有组织,必有君臣。而孔子之语乃是组织的普适原则。
由君臣关系这一性质决定,封建制下,士是可以流动的。周人崛起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就是天下之贤人、士大量归往。当西周天下秩序建立之后,这种流动性趋向减少。但到春秋时代,随着礼崩乐坏,士的流动性又趋加大,进而瓦解了封建制度,制造出“游士”群体。士的流动性是君臣关系之契约性和君臣以义而合之伦理的必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