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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君臣关系是两个自由人以订立书面契约的方式建立的,是“以义而合”。由此,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是相互的,双方均须履行义务,如此才能享有权利。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就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乃至解除君臣关系。
在君臣关系中,臣要享有自己的权利,就须对君履行策命之约所规定、礼法所保证的义务。这些义务构成君对臣的权利,君有权要求臣承担义务,甚至可以动用刑罚,乃至于兴兵讨伐那些没有履行自己义务之臣,以自己拥有的武力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过,这绝不意味着,臣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臣对君承担前面所说各种职、贡的前提是,君将一定数量的人、邑分封给臣,臣可依靠其中的自有部分维持生活。因而,臣对君的职、贡义务乃是因其从君那里获得了一定的权益而产生的。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封建的君臣关系决定了,在君臣关系中,君臣双方的权利—义务之配置虽然并不完全均等,却是相互的。
作为这种权利—义务相互性的一个表现,臣的义务是固定的,君不能随意改变。这些义务通常由礼法或惯例予以保证,君若违反约定或惯例,臣可拒绝履行额外的义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句出自《诗经·小雅·北山》:
陟彼北山,言采其杞。偕偕士子,朝夕从事。王事靡盬,忧我父母。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
作这首诗的大夫抱怨自己承担的职事很多,有人却相当清闲。“不均”二字在《诗经》出现多次。作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不均”的感觉固然来自横向的比较,但也必然是因为,包括周王在内的君,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向作者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此处之不合理就是不合礼,超出礼法和惯例所确定的范围,士人当然会抱怨。《诗经》中不少诗篇的作者抱怨自己不能回家,或妻子抱怨征人迟迟不归,实为权利意识所驱动。
这些被施加了不公平负担的士人不仅写诗抱怨,还会以实际行动反抗。《左传·庄公八年》记载:
齐侯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瓜时而往,曰:“及瓜而代”。期戍,公问不至。请代,弗许。故谋作乱。
连称、管至父是齐国两位大夫,他们奉命带领自己的士戍守葵丘。期满之后,齐侯没有下达撤军命令。两位大夫要求齐侯派兵替代他们,齐侯也不答应。大夫们认为齐侯侵害了其权利,给自己施加了额外的义务,决定起而反抗。
应该说,封建时代人们的正义感和公平感特别强烈,彼时,君臣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契约记载,或由习惯法确定。每人都清楚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并以相互的履行作为自己行为的预期——此即《礼记·曲礼上篇》所说“礼尚往来”的原始含义。对方是否履行了对自己的义务,每个人会非常敏感,哪怕对方是自己的君。这就构成周人之正义感的制度和心理基础,也正是这种正义感催生了诸多武力争斗。
这种正义感会让臣对自己的君进行判断,一旦认定自己遭到了严重的不公平对待,他就会解除与君的关系。春秋时代有一句谚语:“臣一主二。”君没有履行君臣契约义务,臣可解除与君之关系,而成为另一人的臣。
基于这些历史事实,《礼记·曲礼下篇》说:
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
郑玄注:君臣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至亲无去,志在感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