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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义上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周王是华夏天下之王,是天下共主。天下之土地和人、民,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说,都从属于周王。他们对周王都承担着某种义务,直接地或者间接地,大小也有所不等。
但是,周王对天下之绝大部分并没有绝对控制权。周王不是主权者,也不是最大的地主。相反,通过策命礼,周王把大多数的人、邑分封给诸侯,自己可直接支配的疆域仅限于“王畿”。周王室有两块王畿,西部王畿以丰镐为中心;东部王畿以洛邑为中心。
土地分封给诸侯之后,周王实际上就只是王畿之公侯。但王畿也并不全部由周王全权支配。王畿内有诸侯,会分割掉王畿的很大部分人口、田邑。除去畿内诸侯,周王室还有自己的大夫,周王会分赐其人、邑。经过上面三重分封之后剩下的人、邑,才是周王的自用领地。
诸侯也会把自己的人、邑分封给大夫,为自己保留一块自用领地。依附于这块领地的士构成“公室”。至于大夫,则不会继续分封士。士只是大夫所属之邑的管理者,及其他事务的承担者。
因此,在周的封建制中,周王、公侯、大夫是君。他们的财政性收入主要出自自己的自有领地。换言之,封建制下,没有后世的税。井田制的结构可说明这一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臣对君就没有义务,而是另有其形态。通过分封人、地给诸侯,周王对诸侯享有了权利。周王对诸侯的权利,即是诸侯对周王的义务。这个义务的总称似乎是“服”。
作为义务的“服”包括两项性质大不相同的义务:“职”,即职事,也即役务,提供人力;“贡”是指方物之贡献。职包括两类:力与智。力又包括两类:军事性的与行政管理性的。
周王最初封建之本义,就是为了获得封臣们提供的军事力量。其计算单位是“乘”。西周、春秋时代,战争的主流形态是车战,战车数量是衡量共同体战斗力的基本指标。战车是一个综合性作战单元,包括士,士所执之武器,战车,拉动战车的马匹,与此相关的各种车马装备,以及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甚至包括配合战车作战的“徒卒”。所有这些元素有机地搭配,构成一“乘”。
大夫对公侯、诸侯对周王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公侯、周王需要时,带领自己的军事力量服役。这就是“赋”。每个大夫、每个诸侯承担的“乘赋”数量是相对固定的。一旦君,比如周王,有用兵的需要,就发布策命。诸侯接到策命,即应按照礼法规定的数量,带领装备整齐的战车队伍出征。
周的君子皆为武士,然而,封建制下没有常备军。君子们在乡为乡官,在军为军吏,“寓民于军”。周王把大部分田邑分封给诸侯,诸侯把大部分田邑分封给大夫,大夫很可能没有进一步分封,而是通过田邑养活士。这些士首先是能够在战车上作战的武士。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周王的主要义务是奉召带领自己封邑所养活之武士出征。对于周王、诸侯、大夫来说,田邑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养活士。仅仅为了获得这些军役,各级君子才对田邑进行管理。可以说,民事的治理乃是因为军事的需要而发展出来的。
臣对君,比如诸侯对周王承担的另一种役务是在王廷随侍周王,也即承担王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周王会征召某些诸侯到王庭担任卿士。
臣对君承担的义务除了力,还有智。那就是,参加君之朝会,就君之家室之治理?君提供建议。这就是周人所说的“谋”。
上面所说诸侯及大夫、士通过诸侯对周王承担的所有这些职事,《诗经》用一个词来概括:“王事。”
至于贡,并不具有财政意义。承担贡之义务的诸侯相对来说是比较野蛮的,也就是五服制中属于“要服”的诸侯,比如楚,以及接受周王策命的戎狄。这些相对野蛮的族群贡献地方特产,以表示他们对周王的臣服。周王又将这些贡品分赐给亲近或有功于王室之诸侯,这既是荣耀,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对周王的臣服关系和由此关系所衍生出的“职业”,也即义务。
总之,在周的封建制下,君封建人、邑给臣,臣因此而对君承担义务,不外乎人力、物资两种。以周王为例,按天下结构,不同的臣贡献于周王者是不同的:周王自有领地上的臣民向周王贡献各种实物,畿内诸侯贡献王室日常行政管理性人力,畿外诸侯贡献全副武装的军队,偏远地方的诸侯贡献方物。
而对一块封地而言,赋、贡的数量是固定的,由礼法予以明确规定。实际上,君臣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是通过契约确定的,或者作为惯例为人周知。比如,士、臣为君戍守或者出征是有固定的时间期限的。著名的《采薇》诗首句就在说明这一点:“采薇采薇,薇亦作止。曰归曰归,岁亦莫止。”出征之时,周王已经确定了这些士返回的日期,采薇之时出发,岁末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