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中国之凝定
    • 1.1 课程简介
    • 1.2 中国的位置
    • 1.3 前中国的满天星斗
    • 1.4 大洪水
    • 1.5 聚合
    • 1.6 陶寺遗址
    • 1.7 禹与夏
    • 1.8 超大规模
  • 2 圣王之道
    • 2.1 帝尧:德行
    • 2.2 协和的技艺
    • 2.3 天道的信仰
    • 2.4 人文
    • 2.5 天下
    • 2.6 禅让
    • 2.7 共治传统之确立
    • 2.8 德位相应说
    • 2.9 天道与治道
    • 2.10 文德
  • 3 封建制
    • 3.1 三代行封建
    • 3.2 封、建
    • 3.3 多中心治理
    • 3.4 君臣关系
    • 3.5 君臣的权利义务
    • 3.6 君臣共治
    • 3.7 君臣以义而合
    • 3.8 孔子之概括
    • 3.9 封建与中国历史
  • 4 礼乐文明与君子
    • 4.1 礼
    • 4.2 礼之用
    • 4.3 经礼
    • 4.4 礼的执行
    • 4.5 礼治的宪政特征
    • 4.6 仪礼
    • 4.7 乐
    • 4.8 何为君子
    • 4.9 君子品质
    • 4.10 成为君子
  • 5 圣人孔子
    • 5.1 孔子的时代
    • 5.2 孔子身世
    • 5.3 学而成圣
    • 5.4 删述六经
    • 5.5 兴办教育
    • 5.6 创立儒学
    • 5.7 养成士君子
    • 5.8 行道天下
    • 5.9 孔子晚年
    • 5.10 孔子塑造中国历史
  • 6 诸子百家
    • 6.1 诸子与孔子
    • 6.2 诸子与六经
    • 6.3 诸子皆致力于重建秩序
    • 6.4 百家争鸣的制度环境
    • 6.5 墨家
    • 6.6 道家
    • 6.7 兵家
    • 6.8 儒家
    • 6.9 阴阳家
    • 6.10 各家命运
  • 7 大转型
    • 7.1 封建制之溃散
    • 7.2 作为主权者的王
    • 7.3 平等的国民
    • 7.4 三种现代价值
    • 7.5 变法
    • 7.6 刑治
    • 7.7 官僚制
    • 7.8 郡县制
    • 7.9 常备军与强权政治
    • 7.10 战国不同于春秋
  • 8 阅读
    • 8.1 阅读
君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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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基本社会单元是一人为君、另一人为臣而建立起的整全的君臣关系。君臣关系的联结纽带是契约,以契约方式建立君臣关系的程序为“策名委质”。《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九月,晋惠公卒,[晋]怀公命无从亡人,期期而不至,无赦。

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

乃杀之。卜偃称疾不出,曰:“《周书》有之,乃大明服。己则不明,而杀人以逞,不亦难乎。民不见德,而唯戮是闻,其何后之有。”

首先需要注意一个也许令人惊讶的事实:公子重耳与狐毛、狐偃是甥、舅关系,却通过“策名委质”而建立君臣关系。这就是宗法之大义,君臣关系压倒、支配血缘关系。当君臣关系建立后,两人相对,首先是君臣关系,而非戚属关系。以公子重耳为君的这个封建之“家”并不是血缘性团体,而是以契约构造出来的公共性团体。即便戚属,也是通过契约关系而在这个家中享有名位的。

关于策名委质,“策”是在简策上书写、制作契约文书。“策名”是在简策上书“名”,名是双向的:首先是将要成为臣的那个人的名,其次是名位。“策名”就是即将成为君臣的两人共同订立契约性文书的程序:臣将自己的名字书写于策上,表示臣服于君。君授予臣以一个名位,这构成臣的礼法之名。名位是通过赐予田邑、礼器等形式确定的。确定了臣之名位,君相对于臣的名位也就同时得以确定。因而,“策名”就是两个人确定作为君臣之“名分”的过程,也即确定各自权利、义务之过程。由此形成一份文书,即“策”或“册”。君臣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它构成了双方一切权利、义务之终极依据。

“委质”则是指此一文书中规定的臣对君之最高义务。其中,“委”意为交付、附随,“质”即为“人质”之“质”。“委质”就是一个人自我为质于另一人,也即,臣承诺,把全部人身交给即将成为自己的君的对方。《论语·学而篇》所记子夏一句话说明了委质的含义:“事君,能致其身。”为了保卫君,臣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

“策名”与“委质”紧密相关。词序就已清楚说明,双方首先订立契约,也即“策名”。随后,臣对君行臣服之礼,以表示把自己完全交付于君。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一个完整概念的“策名委质”已清楚地体现了封建君臣关系中权利—义务之相互性。

较为高级的封建,也即周王封建诸侯,被称为“策命”、“锡命”。《尚书》收录了若干策命文书,如《康诰》。因锡命辞关涉臣之权益,故公侯、大夫经常将其铸于礼器上。传世及考古发现此类重器甚多,其文字被称为“金文”或“钟鼎文”。相比于甲骨文,其文字大为成熟。

由策名委质程序可看出,封建的君臣关系是人合关系,是两个人且仅仅是两个人间确立契约性人身关系。田邑只是两人建立这一人身依附关系的中介。臣把人身奉献给君,君赐给臣以田邑,以为报酬。所以,土地并不是封建关系的根本,只是其实现的介质。封建之本在人身性君—臣关系,众多人通过一层层君臣关系联结成为一个大型共同体,比如邦国。封建治理之对象始终是人。由此可以理解,西周、春秋时代会有“徙国”之事,一个国从其既有领地整体迁徙到另一地方。直接以土地作为统治的对象是战国以后的事情。

因封建的君臣关系是通过策名委质构建的人身性关系,故君臣关系不可继承。严格说来,封建的君臣关系仅及于个人,而与其子孙无关。君、臣关系中任一方死去,其关系就宣告终结,仍存活的一方完全可以不与死者之子建立君臣关系,而将其保有之名位及其相关权益授予另外的人。封建制就其本质而言是反对世袭制的。

尽管如此,人性的自然倾向会让封建的君臣关系逐渐走上血缘继承的轨道。从君的角度看,一块田邑不断地更换封臣,不胜其烦。尤其臣如果对后代的安宁缺乏明确的预期,其忠诚度可能受影响。臣期望自己的后代继续保有自己的身份、权力与利益。封建名位的继承制也就在现实中逐渐地形成。但血缘继承不是礼法本身,而是礼法败坏的结果。而即便臣的名位可由后代继承,经典封建制的基本原则仍通过一种制度保持着:每一代君、臣在双方任何一方死亡后,都需通过策名、策命的程序,重新确认与其继嗣者的君臣关系。

比如,有君臣关系的周王与诸侯这对君臣关系中的一方诸侯死亡,周王需与继嗣的诸侯之子重新订立君臣关系,后者才可完成继嗣程序。反过来,周王如死亡,新王即位,同样需与诸侯们重新建立君臣契约关系,方真正为王。《尚书》、《诗经》相关篇章通过不同文体分别记载了周成王及其子周康王继嗣王位的过程,关键环节正是继嗣之元子与诸侯通过契约,确认君臣关系,由此成为真正的周王。没有这样的程序,元子即不能成为王。